加工貿易進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一般估價方法:
(1)進口時需征稅的進料加工進口料件,以該料件申報進口時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2)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或者其他制成品(包括殘次品)內銷時,以料件原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3)來料加工進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殘次品)內銷時,以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進口的與料件相同或者類似的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4)加工企業內銷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或者副產品,以海關審查確定的內銷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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