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 索賠 不可抗力和仲裁 Claim Force Majeure and Arbitration. 一. 索賠.
(一) 索賠和理賠的概念. 注意: 1. 根據索賠對象的不同 它有廣義概念和狹義概念之分. 2.理賠指的是針對索賠要求給予的受理和處理. (二) 索賠的基本依據. 1. 違約的含義.(未按合同條款旅行義務) 2. 違約是受損方提出索賠的基本依據. (三) 違約后的救濟方式. 1.“救濟”的概念(意為當一個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他人損害時 法律上給予受害方的補償) 2.“救濟”的三種方式(<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1) 損害賠償. 注意: 損害賠償的含義和范圍. (2) 解除合同. 注意: 解除合同的含義和條件. (3) 實際履行. 注意: 實際履行的含義以及受損方要求實際履行的兩種方式: (即有權要求對方實際履行合同義務, 而不能用其他的補償手段來代替; 有權向法院起訴并要求法院強制對方按合同規定履行) (4) 其他方式(如降低價款 交付違約金等) 二.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含義.(非人為過失/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克服) 注意: (1) 不可抗力條款在合同中屬于一種“免責條款”; (2) 它與商業風險有著本質的區別. 2. 不可抗力事件的兩種類型. (1) 自然原因(天災) (2) 社會原因(人禍) 注意: 由于各國對不可抗力事件的理解和解釋不同, 因此最好在合同中訂立不可抗力條款時, 對其范圍做出具體規定 3. 不可抗力事件產生的兩種法律后果.(解除合同/部分履行或延遲履行) (1) 廣義概念上的后果 即: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合同有關當事人可以免除其相應的責任. (2) 狹義概念上的后果, 即: 在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下 當事人可采取解除合同/部分履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做法. 4.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通知和證明. (1) “通知”的責任問題: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 因未能及時通知對方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 應付賠償責任. (2) 證明文件的重要性: 注意: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CICC 是我國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 國外當地商會或登記注冊的公證行是外方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