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進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與稅率適用
一、進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一)原產地規則定義
一國(地區)為確定貨物的原產地而實施的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
(二)原產地規則類別
從適用目的的角度劃分,原產地規則分為優惠原產地規則和非優惠原產地規則。
1.優惠原產地規則
優惠原產地規則是指一國為了實施國別優惠政策而制定的原產地原則,優惠范圍以原產報關員執業資格考試名家答疑寶典地為受惠國的進口產品為限。優惠原產地規則也叫“協定原產地規則”。
2.非優惠原產地規則
非優惠原產地規則是一國根據實施其海關稅則和其他貿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國立法自主制定的原產地規則,也叫“自主原產地規則”。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三)原產地認定標準
在認定貨物的原產地時,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貨物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或生產制造;另一種是貨物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地區)生產制造。
無論是優惠原產地規則還是非優惠原產地規則,都要確定這兩種貨物的原產地認定標準。貨物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或生產制造,以產品的種植、開采或生產國為原產國,這種原則叫“完全獲得標準”;當一種產品經過幾個國家(地區)加工、制造,以最后完成實質性加工的國家為原產國。這種標準稱為“實質性改變標準”。“實質性改變標準”包括: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從價百分比標準、加工工序標準、混合標準等。
1.優惠原產地認定標準。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優惠原產地認定有三個標準:完全獲得標準、增值標準(也叫從價百分比標準)和直接運輸標準。
(1)完全獲得標準包括如下內容。
①在該國(地區)領土或領海開采的礦產品。
②在該國(地區)領土或領海收獲或采集的植物產品。
③在該國(地區)領土出土和飼養的活動物及從其所得產品。
④在該國(地區)領土或領海狩獵或捕撈所得的產品。
⑤由該國(地區)船只在公海捕撈的水產品和其他海洋產品。
⑥該國(地區)加工船加工的前述第⑤項所列物品所得的產品。
⑦在該國(地區)收集的僅適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廢舊物品。
⑧該國(地區)利用上述①~⑦項所列產品加工所得的產品。
(2)增值標準(從價百分比標準):指在某一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材料進行加工、
制造后的增值部分超過了所得貨物價值的一定比例。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目前我國簽署的各優惠貿易協定主要的從價百分比標準是:
①《亞太貿易協定》增值部分≤55%,原產于孟加拉國的產品≤65%;
②《框架協議》下的《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來自自由貿易區≥40%,即非自由貿易區≤60%;
③CEPA項下的港澳產品比例應占30%;
④中國一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來自巴基斯坦成分或加上中國成分占≥40%;
⑤“特別優惠關稅待遇”受惠國的價值≥40%;
⑥《中智自貿協定》,來自中國或智利產品價值≥40%。
(3)直接運輸標準包括如下內容。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①《亞太貿易協定》:
(A)貨物運輸未經非受惠國關境;
(B)經非受惠國運輸,但能證明由于地理原因或商業運輸要求,并且未被使用、交易或消費、未被處理。
②《框架協議》:
從某一東盟國家直接運輸至我國境內,東盟一我國;
東盟國家一其他自由貿易區一我國(未經過非自由貿易區);
東盟國家一非自由貿易區一我國。
其中我國要求需滿足的條件:
(A)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運輸需要;
(B)產品經過上述國家時未進行貿易或消費;
(C)除裝卸或為保持產品良好狀態而進行的加工外,產品在上述國家未經過任何其他加工。
③CEPA香港一內地口岸,澳門一內地El岸(不能從香港以外地區或國家轉運)。
④《早期收獲協議》即《中巴自貿協定》:
受惠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一中國;
受惠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一一個或多個其他國家或地區一中國。
應符合條件:
(A)僅出于地理原因或運輸需要;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B)貨物未在這些國家或地區進人貿易或消費領域;
(C)未經任何加工和改變性質的處理。
⑤“特別優惠關稅待遇”:與④相同。應當直接從受惠國運輸至我國,途中為經過中國和該受惠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地區)。如經過了其他國家(地區)運輸,則必須符合④所列的條件。
⑥《中智自貿協定》:與④相同。所經過的其他國家(地區)停留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推薦新聞: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