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質機動幅度與品質公差的含義與規定方法
為了便利生產和對外交貨,在國際貿易中常常按貨物特性和實際需要規定品質機動幅度或品質公差(Quality Tolerance)。品質機動幅度是指允許賣方所教貨物的質量指標在一定幅度內有所靈活。規定品質機動幅度的方法有三:
規定范圍:對某項貨物的品質指標規定允許有一定差異范圍。例如:漂布,幅闊35/36英寸,即布的幅闊只要在35英寸到36英寸的范圍內,均作為合格。
規定極限:對有些貨物的品質規格,規定上下極限。規定極限的表示方法,常用的有:最大;最高;最多(Maximum,縮寫Max.);最小;最低;最少(Minimum,縮寫為Min.)。例如:大米 碎粒35%(最高)Rice,long shaped Broken grains 35%(max.);水分15%(最高)Mois-ture 15%(max.);雜質1%(最高)Admixtures 1%(max.)。
規定上下差異:規定上下差異也是使貨物的品質規格具有必要的靈活性的有效方法,如:灰鴨毛,含絨量18%,上下1%Grey Duck Feather,Down content 18%,1%more or less。
品質公差是指為國際同行業所公認的或買賣雙方認可的產品品質的差異。這種為國際上所公認的品質誤差,即使在合同中不作規定,賣方交貨品質在公認的誤差范圍內,也可以認為符合合同。不論品質機動幅度,還是品質公差,一般只對影響商品價格和使用價值的主要指標作具體規定。在品質機動幅度和品質公差范圍內,交貨品質如有上下,一般都不另行計算增減價格,即按照合同價格計收貨款。但是有的貨物,經買賣雙方協商同意,也可按比例計算增減價格,并在合同中訂立“增減價條款”。
計量單位的規定
由于各國度量衡制度不同,所使用的計量單位也各異。因此,了解和熟悉相互之間的折算方法是很重要的。目前國際貿易中通常使用的有米制(Metric System)、英制(British System)和美制(U.S.System)三種。此外,還有在米制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國際單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縮寫SI)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三條規定:“國家采用國際單位制。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全國于20世紀80年代末,基本完成向法定計量單位的過渡。1991年1月起,除個別特殊領域外,不允許再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在對外貿易中,出口貨物除合同規定需采用米制、英制或美制計量單位者外,也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一般不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儀器設備,如有特殊需要,須經有關省、市、自治區以上的計算管理機構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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