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海關對各類報關企業的管理制度
一、海關對專業報關企業的管理制度
(一)開辦專業報關企業的條件
1.符合海關規定的固定報關服務場所及報關作業所需要的設備;
2.注冊資金人民幣150萬元以上;
3.健全的組織和財務管理機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4.專業報關企業負責人、報關業務部門的主管人員以及報關員應當具備海關規定的資格條件。
(二)報關行為規則
1.可在所在關區各口岸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如需辦理所在關區以外口岸報關事宜的,由所在地海關報上級海關核準后,報海關總署審批。
2.在報關時,需向海關出示委托人的正式委托書。協助海關提供委托人及報關稅等有關文字記錄資料。
3.不得出借其名義,受其他人委托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事宜;也不得借用他人名義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業務。
4.設立專職報關員辦理報關納稅等手續,并應對報關員的報關行為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5.申報進口的貨物,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7日內應代委托人繳納稅款,逾期由海關按規定征收滯納金。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6.應依法建立帳冊和營業記錄。真實、正確、完整地記錄其受托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的所有活動。完整保留委托單位提供的各種報關單據、票據、函電,接受海關稽查。
7.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經物價部門批準并對外公布。
(三)法律責任
1.在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中,發生走私、偷逃稅等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按照《海關法》和《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并取消其報關資格。企業負責人、報關部門主管人員及發生違法行為的報關員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從事報關工作。
2.如受委托人的欺騙,向海關報關時發生偽報、瞞報行為的,由海關按照法律的規定追究其經濟責任。
3.發生下列情事之一的,所在地海關暫停其6個月以內報關權:
(1)違反《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規,但不構成走私行為的;
(2)對報關員管理不嚴,多人次被取消報關員資格的;
(3)拖欠稅款和不能履行納稅義務的;
(4)經海關年審不合格或未經海關同意不參加年審的;
(5)違反海關規定,有變更未經核準,停業未經備案,出借其名義或借用他人名義報關納稅,未建立賬冊和經營記錄,未完整保留有關單證、票據、函電,不接受海關稽查等情事的。
二、海關對代理報關企業的管理制度
(一)申辦注冊登記的條件
1.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外經貿部和交通部)經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或國際運輸工具代理業務。
2.注冊資金人民幣150萬元以上。
3.代理報關企業負責人、報關部門的主管人員以及報關員應當具備海關規定的資格條件。
(二)報關行為規則
1.應在所在關區各口岸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特殊情況,經所在地上一級海關商得異地海關同意,報海關總署核準,方可在異地辦理報關業務。
2.只能接受有權進出口貨物單位的委托,辦理本企業承攬、承運貨物的報關納稅等事宜。
3.在報關時,必須向海關出示下列文件:
(1)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授權辦理本次報關納稅等事宜的責任授權書;
(2)承攬、承運該批進出口貨物的協議書;
(3)委托人的報關委托書。
4.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讓其名義供他人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事宜。
5.應按海關規定聘用報關員,并對報關員的報關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6.應按海關對進出口企業財務賬冊及營業報表的要求建立賬冊和報關營業記錄。真實、正確、完整地記錄其委托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的所有活動。在海關規定的年限內完整保留委托單位提供的各種單據、票據、函電,并接受海關稽查。 [Page]
(三)法律責任
1.代理報關企業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關暫停其6個月以內報關權:
(1)違反海關監督規定的行為;
(2)對報關員管理不力,多次被取消報關員資格的;
(3)拖欠稅款或不履行納稅義務的;
(4)經海關年審不合格或未經海關同意延遲參加年審的;
(5)以任何形式出讓其名義供他人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事宜的;
(6)未按規定建立財務賬冊或報關營業記錄,或賬冊及報關營業記錄不真實、不正確、不完整的;
(7)因其他原因需暫停報關權的。
2.代理報關企業如有下列情事的,海關取消其報關權,并繳銷“代理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證書”。
(1)原有情況發生變化,已不具備申辦代理報關注冊登記必備條件的;
(2)有上述1款情事之一,情節嚴重的;
(3)有走私行為的;
(4)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
(5)有其他原因需取消報關權的。
3.受委托人的欺騙,向海關報關時發生偽報、瞞報行為的,由海關按照法律的規定追繳報關企業的經濟責任。
4.在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中,有違反《海關法》行為的,除按上述第1、2款的規定處理外,還要按照《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并追究法定代理人的法律責任。
三、海關對自理報關企業的管理制度
(一)報關行為規則
1.應在所在地海關關區各口岸辦理報關納稅事宜。經所在地海關核準,可申請辦理異地報關備案。
2.只能為本企業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納稅等事宜,不得代理其他企業報關。
3.要按海關規定聘用合格的報關員,在辦理報關時,要如實向海關申報,遞交合法、齊全、有效的單證,并應對報關員的報關行為負責。
4.要建立健全財務賬冊,真實、完整地記錄進出口經營活動,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完整地保留各種進出口的單證、票據、函電等文件資料。
5.積極協助、配合海關對走私違規情事的調查或稽查。
(二)法律責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自理報關企業的報關權:
(1)違反《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規,經警告無效的;
(2)不履行納稅義務和其他應履行義務的;
(3)經海關年審不合格的;
(4)內部報關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5)因其他原因需要暫停報關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自理報關企業的報關權,繳銷“自理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證書”:
(1)主管部門已撤銷其進出口經營權或吊銷工商營業執照的;
(2)報關企業解體或并入其他單位的;
(3)犯有走私罪的;
(4)有上述1款規定的情形,情節嚴重的。 [Page]
四、報關企業的代理報關行為規范
報關企業在代理報關過程中,除了要遵循進出口貨物報關的行為規范外,還應遵守下列規范:
1.報關企業應在海關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進行報關活動。其中,專業報關企業在所在關區各口岸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代理報關企業應在所在關區各口岸辦理本企業承攬、承運貨物的報關納稅等事宜。情況特殊的,報關企業經所在地海關取得異地海關同意,報海關總署核準,方可辦理異地報關業務。
2.除特殊情況外,報關企業只能接受有進出口貨物經營權的企業、單位的委托辦理報關納稅事宜。報關企業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提交由委托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
3.報關企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
4.報關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讓其名義供他人受托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事宜;也不得借用他人名義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業務。
5.報關企業應按海關規定聘用報關員,并對報關員的報關行為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6.報關企業應依海關對進出口企業賬冊及營業報表的要求建立賬冊和報關營業記錄。真實、正確、完整地記錄其受托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的所有活動。在海關規定的年限內完整保留委托單位提供的各種單證、票據、函電,并接受海關稽查。
7.報關企業應按海關要求協助海關與委托人聯系,提供委托人與報關納稅等有關的文字記錄資料。
8.報關企業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承擔納稅義務;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承擔連帶納稅義務。
第三節 海關對報關員的管理
一、報關員的資格考試
從1997年下半年開始,海關總署實行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只有通過資格考試,才能成為報關員。
(一)報關員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
1.年滿18歲,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高中畢業或中等學校畢業以上的學歷。
(二)報名手續
1.向主管海關提交下列證件:
(1)學歷或畢業證明;
(2)身份證;
(3)個人免冠照片(小二寸)二張;
(4)報關員資格考試申請表。
2.海關經辦人員審核上述證件符合報名條件的,將向申請人收取報名試卷 費,并頒發準考證。
(三)報關員資格證書的頒發
海關對資格考試合格者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它是可以從事報關工作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明。
二、報關員的注冊與年審
(一)注冊
通過報關員資格考試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者,應持其已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報關企業出具的下列證件,向所在地海關提出注冊報關員的申請。
1.報關員注冊申請書;
2.海關核發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書;
3.申請注冊人所屬企業的用工勞動合同(或)證明申請注冊人為該企業正式職工的文件;
4.身份證;&nb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