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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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救濟措施 (一)反傾銷措施01年我成為世貿成員,世貿組織允許成員國特殊情況下實施貿易救濟。 類型: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
反傾銷反補貼針對價格歧視的不公平貿易行為;保障措施針對進口激增的情況。
* 反傾銷措施:
① 臨時反傾銷措施(在初步認定存在傾銷傾向并調查結束前實施)
a、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商務部決定、公告,海關執行)
b、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商務部建議、稅則委員會決定、商務部公告,海關執行)
期限:4+5月
② 最終反傾銷措施:征收反傾銷稅 (程序同臨時反傾銷稅)
(二)反補貼措施 * 反補貼措施:
① 臨時反補貼措施 4月 (初裁補貼成立即實施)
擔保形式(現金或者保函)征收臨時反補貼稅。
② 最終反補貼措施:征收反補貼稅。
(終裁補貼成立起實施,終裁前要磋商)
(商務部建議、稅則委員會決定、商務部公告、海關執行。)
(三)保障措施: ① 臨時保障措施: 增加關稅(懲罰性)。不超過200天,計入保障總期限。
可不經磋商實施,如事后調查不能確認進口對國內產業形成損害或損害威脅,應退還所征稅。
② 最終保障措施,可提高關稅、純粹數量限制和關稅配額等形式。期限:4+4年。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