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指一國政府從國家的宏觀經濟利益、國內外政策需要以及為履行所締結或加入國際條約的義務出發,為對本國的對外貿易活動實現有效的管理而頒布實行的各種制度以及所設立的相應機構及其活動的總稱。
分類:
1、按管理目的:進口貿易管制和出口貿易管制
2、按管理手段:關稅措施和非關稅措施
3、按管制對象:貨物進出口貿易管制、技術進出口貿易管制和國際服務貿易管制
貿易管制主要含義:
(1)是一種對外貿易的國家管制;
(2)是政府的一種強制性行政管理行為;
(3)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屬于強制性法律范疇;
(4)實現的方式為各種進出口貿易政策和措施。
注意:對外貿易經營者及其代理人在通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這些法律法規,并按照相應的管理要求辦理進出口手續,在保護國家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的同時,保護好自己的合法利益。
海關監管是實現貿易管制的重要手段:
(1)海關執行國家貿易管制政策是通過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督管理,即海關監管來實現。
(2)貿管作為一項綜合制度,需要建立在國家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合理分工的基礎上,通過各盡其責的通力合作來實現的。
(3)海關是國家貿管政策的執行者,外貿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則是相關貿易管制的制定者。
(4)海關執行國家進出口貿管政策是海關監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執行貿易管制政策海關監管方式:
•一是對物的管理,是物流監控的范圍
•二是對單證的管理,對海關管理相對人進出口行為合法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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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由于國家進出口貿易管制政策是通過外經貿及國家其他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貿易管制政策發放各類許可證件,最終由海關依據許可證件和其他單證對實際進出口貨物合法性的監督管理來實現的,因此貿易管制海關管理離不開單、證、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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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是海關確認貿易管制方式的先決條件:
•報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依法向海關進行進出口申報并辦理有關海關手續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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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從法律意義上講,申報意味著向海關報告進出口貨物的情況,申請按其申報的內容放行進出口貨物。
貿易管制的法律體系:
法律淵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國際條約。不包括地方性的法規、規章及地方條例和單行條例。
法律:國家最高權利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由國家主席頒布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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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國務院為了實施憲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在自己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基本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的總和。除國務院依據上述法律制定頒布的各類實施條例、細則、辦法以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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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在本部門權限范圍內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的總和,其效力低于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進口貨物許可證管理辦法》
《出口貨物許可證管理辦法》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暫行管理辦法》
《進口藥品管理辦法》
《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
國際條約:指國家及其他國際法主體間所締結的以國際法為準,并確定其相互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一種國際書面協議。也是國際法主體間相互交往的一種最普遍的法律形式。
我國目前所簽訂生效的各類國際條約,雖然不屬于我國國內法的范疇,但其效力而言將其視為我國的法律淵源之一。
目前涉及貿易管制的國際條約有:
•我國加入WTO所簽定的有關雙邊或多邊的各類貿易協定
•《京都公約》---關于簡化和協調海關制度的國際公約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公約》
•《蒙特利爾議定書》---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國際公約
•《精神藥物國際公約》
•《倫敦準則》--關于化學品國際貿易資料交流的國際公約
•《鹿特丹公約》--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的 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國際公約
•《巴塞爾公約》---關于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
•《斯德哥爾摩公約》---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
指二惡英、多氯聯苯和有機氯農藥等的削減和淘汰行動
•《生物多樣性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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