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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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員計分考核 1、計分考核是一種教育管理措施,不是行政處罰。現場海關進行計分,并以各級海關名義作出。積分達到30分者,海關中止該證報關,需要接受崗位考核,崗位考核由直屬海關負責組織。
2、對于計分行為有三種救濟途徑:書面申辯、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3、計分細則:
(1)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或記分周期,期滿分數歸零;考核及格者,分數歸零。
(2)不足1年者,按一個周期計算
(3)轉換工作單位,分數不歸零。
(4)扣分規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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