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二
(原文):
(一)品目所列貨品,應視為包括該貨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進口或出口時該項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還應視為包括該項貨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進口或出口時未組裝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質,應視為包括該種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混合或組成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視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該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由一種以上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按規則三歸類。
★解釋規則二(一)
規則二(一)規定稅目條文不僅僅限于稅目條文本身,還應擴大到:
1、不完整品(缺少非關鍵部分,不完整)
例如:缺少門、未安座位等的汽車仍然按汽車歸類。
缺少電池的便攜式計算機按便攜式計算機歸類。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2、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進一步加工才成為制成品)
例如:做手套用已剪成手套形狀的針織棉布
需經進一步完善方可作為零件使用的齒輪的毛坯
3、未組裝件或拆散件(尚未組裝或已拆散)
例如:實際業務中龐大的或易碎的貨物:例如多功位組合機床、橋架、燈具、照明設備等通常都是未組裝或拆散開的,通過簡單組裝即可裝配起來。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應按制成品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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