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規則三
(一)列名比較具體的品目,優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都僅述及混合或組合貨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質,或零售的成套貨品中的某些貨品,即使其中某個品目對該貨品描述的更為全面、詳細,這些貨品在有關品目的列名應視為同樣具體。(簡稱“具體列名”原則)。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構成或不同部件組成的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貨品,如果不能按照規則三(一)歸類時,在本款可適用的條件下,應按構成貨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歸類。(“基本特征”原則)
(三)貨品不能按照規則三(一)(二)歸類時,應按號列順序歸入其可歸入的最末一個稅目。(“從后歸類”原則)
1.只有規則一和規則二都不能用的時候才用規則三。
2.在運用規則三時,必須按其中(一)(二)(三)款的順序逐條運用。
3.規則三(二)中的零售成套貨品,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參見教材P190)
(1)歸入不同品目號的貨品組成
(2)用途上相互補充、配合使用
(3)零售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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