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緩稅利息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為進口料件提供保證金或中國銀行出具的保付保函。
(一)規定
1.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在規定期限內全部出口,由海關通知中國銀行將保證金及利息全部退還。
2.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在規定期限未能出口或批準內銷,征收補征稅款+緩稅利息,違規內銷,還征滯納金。
(二)計息期限
1.加工貿易保稅料件或制成品經批準內銷的,緩稅利息計息期限為內銷料件或制成品所對應的加工貿易合同項下首批料件進口之日至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
2.加工貿易E類電子賬冊項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內銷時,起始日期為內銷料件或制成品所對應電子賬冊的最近一次核銷日期的次日(若核銷日期為空,則為電子賬冊的首批料件進口日)。
3.加工貿易保稅料件或制成品未經批準擅自內銷,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緩稅利息計息期限為內銷料件或制成品所對應的加工貿易合同項下首批料件進口之日至保稅料件或制成品內銷之日,內銷之日無法確定的至海關發現之日。
(三)計算公式
緩稅利息=補征稅款×計息期限×活期存款儲蓄年利息率/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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