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關監管的基本制度及通關程序
(一)海關監管的基本制度
《海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進口貨物自進境起到辦結海關手續為止,出口貨物自向海關申報起到出關境止,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自進境到出境止,應當接受中國海關監督。
中國海關對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與運輸工具的監管制度,有申報、查驗、放行、后續稽查四個基本環節組成。
1.申報制度
申報(Declaration)是指貨物和物品的所有人或代理人、運輸工具的負責人在貨物、物品、運輸工具進出境時,向海關呈交規定的單證并申請查驗、放行的手續。
海關以法律的形式對貨物、運輸工具與物品的申報,包括申報的單證、申報的時間、申報的內容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即構成了申報制度。
2.查驗制度
查驗(Inspection)是指以已經審核的法定申報單為依據,在海關監管場所,對有關進出境貨物、運輸工具與物品進行實際的檢查,不僅檢查單證是否相符,更重要的是檢查單證與貨是否相符。
3.放行制度
放行(Release)是指海關對進出境的貨物、運輸工具、物品查驗后,在有關的單證上簽章放行,以示海關監管的結束。
4.后續稽查
后續稽查是于1994年在全國海關全面推行的一項后續管理制度,具體是指海關在規定期限內依法對與進出口有關的企事業單位的會計賬冊、憑證、報表等資料以及貨物產品、商品等相關的進出口貨物實行稽查,以審核有關企事業單位有無違反海關法規行為,確定其進出口活動合法性的一項有力舉措,其目的是通過稽查工作發現、打擊違反海關法的行為,保護企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并幫助其提高自管能力,以期使監管更科學,通關更便捷。
(二) 進出境貨物的通關程序
一般來說,進出口貨物通關的基本手續是由進出境環節向海關申報、陪同海關查驗、繳納進出口稅費和提取或裝運貨物等4個基本環節組成,即申報→征稅→查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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