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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報關與對外貿易管制(三)

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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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其他貿易管制制度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管理制度
為了鼓勵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保障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對外自主權,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對;貿易經營活動中涉及到的相應內容作出了規范,對外貿易經營者在進出口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這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總和構成了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對外貿易經營者管理制度是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之一。
目前,我國對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管理,實行備案登記制。也就是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從事對外貿易經營前,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依法定程序在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資格后,方可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也可以對部分進出口商品實施國營貿易管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內對部分進出口商品實施國營貿易管理。
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對外貿易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經營范圍內代為辦理對外貿易業務。
為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進出口商品實行有效的宏觀管理,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經營;但是,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的目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并公布。國營貿易企業應當根據正常的商業條件從事經營活動,不得以非商業因素選擇供應商,不得以非商業因素拒絕其他企業。對未經批準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海關不予放行。

二、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
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是指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據我國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及我國政府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出入境的貨物、物品及其包裝物、交通運輸工具、運輸設備和出入境人員實施檢驗檢疫監督管理的法律依據和行政手段的總和。其國家主管部門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是我國貿易管制制度重要的組成部分,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聲譽和對外貿易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內的生產、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保護我國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是國家主權的具體體現。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職責范圍
1.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實行目錄管理,即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對外貿易需要,公布并調整《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簡稱法檢目錄)。該目錄所列名的商品稱為法定檢驗商品,即國家規定實施強制性檢驗的進出境商品。
2.對于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出境商品是否需要檢驗,由對外貿易當事人決定。對外貿易合同約定或者進出口商品的收發貨人申請檢驗檢疫時,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實施檢驗檢疫并制發證書。此外,檢驗檢疫機構對法檢以外的進出口商品,可以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監督管理。
3.對關系國計民生、價值較高、技術復雜或涉及環境及衛生、疫情標準的重要進出口商品,收貨人應當在對外貿易合同中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預檢驗、監造或監裝,以及保留貨到后最終檢驗和索賠的條款。[Page]

(二)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的組成
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內容包括:進出口商品檢驗制度、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制度以及國境衛生監督制度。
1.進出口商品檢驗制度
進出口商品檢驗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商品所進行品質、質量檢驗和監督管理的制度。
我國實行進出口商品檢驗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進出口商品的質量,維護對外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關系的順利發展。商品檢驗機構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的內容,包括商品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以及是否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我國商品檢驗的種類分為四種,即法定檢驗、合同檢驗、公正鑒定和委托檢驗。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有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的進出口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檢驗標準檢驗;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有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的,依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檢驗。
2.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制度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的生產、加工、存放過程實行動植物檢疫的進出境的監督管理制度。
我國實行進出境檢驗檢疫制度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洼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傳人、傳出國境,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
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動植物檢疫監督管理的方式有:實行注冊登記、疫情調查、檢測和防疫指導等。其管理主要包括:進境檢疫、出境檢疫、過境檢疫、進出境攜帶和郵寄物檢疫以及出入境運輸工具檢疫等。
3.國境衛生監督制度
國境衛生監督制度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其他的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標準,在進出品岸對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貨物、運輸容器以及口岸轄區的公共場所、環境、生活設施、生產設備所進行的衛生檢查、鑒定、評價和采樣檢驗的制度。
我國實行國境衛生監督制度是為了防止傳染病由國外傳入或者由國內傳出,實施國境衛生檢疫,保護人體健康。其監督職能主要包括:進出境檢疫、國境傳染病檢測、進出境衛生監督等。[Page]

三、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制度
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匯、用匯。這里所提的國家有關規定就是我國的外匯管理制度,即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對包括經營項目外匯業務、資本項目外匯業務、金融機構外匯業務、人民幣匯率的生成機制和外匯市場等領域實施的監督管理。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是我國實施外匯管理的主要手段,也是我國外匯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出口貨物收匯管理
我國對出口收匯管理采取的是外匯核銷形式。國家為了防止出口單位將外匯截留境外,提高收匯率,國家外匯管理局先后頒布了《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出口外匯核銷單管理的方式,對出口貨物實施直接收匯控制。“出口外匯核銷單”是跟蹤、監督出口單位出口后收匯核銷和出口單位辦理貨物出口手續的重要憑證之一。該控制方式的具體內容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制發出口外匯核銷單,由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填寫,外匯管理部門憑海關簽注的出口外匯核銷單和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聯收匯核銷。

(二)進口貨物付匯管理
進口貨物付匯管理與出口貨物收匯管理均采取外匯核銷形式,國家為了防止匯出外匯而實際不進口商品的逃匯行為的發生,通過海關對進口貨物的實際監管來監督進口付匯情況。其具體程序為:進口企業在進口付匯前需向付匯銀行申請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制發的"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憑以辦理付匯。貨物進口后,進口單位或其代理人憑海關出具的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證明聯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銀行辦理付匯核銷。[Page]

四、對外貿易救濟措施
我國2001年底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國,世界貿易組織允許成員方在進口產品傾銷、補貼和過激增長等給其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護國內產業不受損害。
反補貼、反傾銷和保障措施都屬于貿易救濟措施。反補貼和反傾銷措施針對的是價格歧視這種不公平貿易行為,保障措施針對的則是進口產品激增的情況。
為充分利用WTO規則,維護國內市場的國內外商品的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秩序,我國依據WTO《反傾銷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以及《保障措施協議》以及我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制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及有關針對保障措施的有關規定。

(一)反傾銷措施
我國依據WTO關于《反傾銷協議》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實施反傾銷措施。反傾銷措施包括臨時反傾銷措施和最終反傾銷措施。
1.臨時反傾銷措施
臨時反傾銷措施是指,進口方主管機構經過調查,初步認定被指控產品存在傾銷,并對國內同類產業造成損害,據此可以依據WTO所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在全部調查結束之前,采取臨時性的反傾銷措施,以防止在調查期間國內產業繼續受到損害。
臨時反傾銷措施有兩種形式:一是征收臨時反傾銷稅;二是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其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由商務部作出決定并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長至9個月。
2.最終反傾銷措施
對終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在正常海關稅費之外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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