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進口報關
(三)后續處置和解除監管
1、后續處置
(2)結轉:減免稅申請人將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給進口同一貨物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
A、減免稅貨物的轉出申請人持有關單證向轉出地主管海關提出申請,轉出地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后,通知轉入地主管海關。
B、減免稅貨物的轉入申請人向轉入地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轉入地主管海關審核無誤后簽發《征免稅證明》。
C、 轉出、轉入減免稅貨物的申請人應當分別向各自的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的出口、進口報關手續。
轉出地主管海關辦理轉出減免稅貨物的解除監管手續。結轉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應當連續計算。
轉入地主管海關在剩余監管年限內對結轉減免稅貨物繼續實施后續監管。
典型試題:
(2008單選)東部地區A企業特定減免稅進口飛機設備一套,經批準按折舊價格轉讓給同樣享受特定減免稅西部地區B企業,海關對B企業飛機制造設備的監管期限是:
A 8年
B 6年
C 5年
D 3年
答案:D
解析:按照最新的規定,轉入地主管海關在剩余監管年限內對結轉減免稅貨物繼續實施后續監管。所以該設備的剩余監管年限為5年減2年,即3年。
(3)轉讓
減免稅申請人將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給不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或者進口同一貨物不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
應當事先向減免稅申請人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
(4)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A、將減免稅貨物交給減免稅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單位使用;
B、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區使用減免稅貨物;
C、未按照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使用減免稅貨物的其他情形。
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減免稅申請人還應當按照移作他用的時間補繳相應稅款;
移作他用時間不能確定的,應當提交相應的稅款擔保,稅款擔保不得低于剩余監管年限應補繳稅款總額。
(5)變更、終止
變更:先向海關報告,若承受人資格改變則須補稅,若繼續享受減免稅待遇則按照規定變更備案或辦理結轉手續;
終止:自清算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辦理補稅和解除監管手續。
(6)退運、出口
減免稅申請人持出口報關單向主管海關辦理原減免稅貨物的解除監管手續。
(7)貸款抵押
2、解除監管
(1)自動解除:監管期屆滿
不必申領“減免稅進口貨物解除監管證明”,自動解除監管,可以自行處理。
(2)申請解除監管:
A、監管期屆滿,但企業需要““減免稅進口貨物解除監管證明”的,可以自監管年限屆滿之日起1年內,向海關申領。
B、監管期限內申請解除:
原“進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的申請人 貨物結關 向原簽發征免稅證明的海關提出申請解除監管 簽發“減免稅進口貨物解除監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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