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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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其他貿易管制制度
第三講
我國對外貿易管制的內容,除前節講到的貨物、技術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之外,與報關有關的還有對外貿易經營者管理制度、進出口商品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制度以及對外貿易救濟措施。這些管理制度都是相互獨立的從不同的方面對我國的對外貿易進行著管理,它們構成了我國的貿易管制制度的整體。
這幾種貿易管制制度的相互獨立性主要表現出口貨物和技術可能同時受到幾種貿易制度的管制。
一、 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者管理制度
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對外貿易法》及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從
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上面概念中的“依照《對外貿易法》及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包含有很多的含義,它包括了需要向對外貿易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進出口國家限制的商品需要辦理許可手續等)
(這里說的個人必須是進行了工商登記的,主要指個體工商戶和個人企業,在工商管理的范疇內不屬于企業法人)
現在我國對對外貿易經營權采取的是備案登記制。對外貿易經營者需先取得經營對外貿易的工商營業執照然后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以往采取過審批制、登記核準制)未辦理注冊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報關單位的注冊登記,因此無法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
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經營范圍內代為辦理對外貿易業務。這就是代理進出口,它和代理報關是不同的概念。所謂經范圍內是指工商營業執照中批準的經營范圍有代理進出口某類貨物的權利。比如一般生產性企業只能進出口本企業自用或自產的商品,沒有被批準經營國營貿易貨物的外貿公司不能代理進出口國營貿易貨物等。
經營范圍是指國家允許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具體商品類別和服務項目,體現在國家所允許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內容和方式上。不能跨范圍經營。
國營貿易是國家通過對進出口經營范圍的管理,使國家能夠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進出口商品實行有效的管理。國家公布有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進出口貨物目錄(主要包括糧、棉、油、原油等)和允許經營的國營貿易企業名錄。非企業目錄內的企業不得經營貨物目錄內的貨物進出口。但可以委托有國營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進出口。國營貿易企業不得以非商業因素選擇供應商或企業(委托人),所說非商業因素主要是指價格、品質、供貨能力、商業信譽等以外的因素。比如國營貿易企業因為委托人是私營企業或者合資企業而拒絕代理進出口是不可以的。
二、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制度
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制度是我國對外貿易管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主權的具體體現,其目的主要是維護我國對外貿易信譽和保護我國的利益不受損害。它的主管部門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出入境檢驗檢疫的范圍主要是法定檢驗,凡列入《法定商檢目錄》的商品實施強制性檢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應當在辦理通關手續前,向口岸檢驗檢疫部門申請商品檢驗。另外還有法定檢驗以外的檢驗,它是檢驗檢疫機構接受委托所實施的檢驗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抽查的監督管理,如合同檢驗等。
出入境檢驗檢疫由進出口商品檢驗、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國境衛生監督組成,
1.商品檢驗的內容主要有:商品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安全、衛生要求檢驗。
商品檢驗的種類:法定檢驗、合同檢驗、公證鑒定、委托檢驗。
2.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管理主要包括:進境檢疫、出境檢疫、過境檢疫、進出境攜帶和有機物檢疫以及出入境運輸工具檢疫 等。
3.國境衛生監督 [Page]
三、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制度
出口貨物收匯和進口貨物付匯是對外貿易過程中一個簡單的常識,但我國對進出口貨物收付匯實行核銷制度。境內出口單位向境外出口貨物,均應當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境內單位進口貨物應該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與海關監管密切相關,他不僅關系到售匯、用匯問題,辦理收、付匯的手續問題,也關系到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實際監管問題和海關與銀行、外匯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問題。
1、出口貨物收匯管理
我國對出口收匯管理采取的是外匯核銷形式。國家為了防止出口單位將外匯截留境外,提高收匯率,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先后頒布了《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出口外匯核銷單管理的方式,對出口貨物實施直接收匯控制?!俺隹谕鈪R核銷單”是跟蹤、監督出口單位出口后收匯核銷和出口單位辦理貨物出口手續的重要憑證之一。該控制方式的具體內容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制發出口外匯核銷單,報關單位在出口報關時向海關提交。出口貨物海關放行運輸出境后,報關單位向海關申請簽發由海關簽注蓋章的“出口貨物外匯核銷單”和海關打印的“出口貨物外匯核銷單”出口收匯核銷證明聯。外匯管理部門憑海關簽注的出口外匯核銷單和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聯,以及銀行出具的收匯憑證,辦理收匯核銷手續。這個核銷手續就是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核對實際出口的情況(根據海關對“出口貨物收匯核銷單”的簽章和“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聯”)和實際收匯情況(依據是銀行出局的收匯憑證)是否相符。如果相符就核銷通過。不相符,外匯管理局就會要企業說明情況或進行處罰。向外匯管局申領的“出口貨物收匯核銷單”,外匯管理局都有備案,如果在規定的期限不能核銷,外匯管理局將不發給新的“出口貨物收匯核銷單”。沒有“出口貨物收匯核銷單”海關不接受企業的出口報關,企業就不能夠出口貨物,從而達到管制的目的。
2、進口貨物付匯管理
進口貨物付匯管理與出口收匯管理均采取外匯核銷形式,國家為了防止匯出外匯而實際不進口商品的逃匯行為的發生,通過海關對進口貨物的實際監管來監督進口付匯情況。其具體程序為:進口企業在進口付匯前,需向付匯銀行申請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制發的“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憑以辦理付匯。貨物進口后,報關單位在報關時向海關提交“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貨物海關放行后,報關單位向海關申請簽發經海關簽注的“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和海關打印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付匯核銷證明聯。進口單位或其代理人憑“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和海關出具的“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證明聯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銀行辦理付匯核銷。
四、貿易救濟措施
貿易救濟措施主要有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其基本目的是要限制外國進口產品在我國市場上的惡意競爭和不公平競爭,防止我國經濟和市場受到損害。反傾銷、反補貼措施針對的是價格歧視,保障措施針對的則是進口產品激增的情況。
傾銷是指一國的商品以低于正常的價格,擠入另一國市場,使進口國的市場受到嚴重的威脅和損害,使某項相關的工業受到嚴重的損害,這就構成了傾銷。則進口國可以對該項商品,征收不超過傾銷差額的反傾銷稅。
補貼是指一國商品在生產、銷售過程中,接受了來自政府的、行業組織的、壟斷組織的補貼,使該商品以低于正常的價格銷售到另一國市場,使進口國的市場受到了嚴重的損害,這就構成了征收反補貼說的條件。則進口國就可以對該項商品征收不超過補貼額的反補貼稅。但是,世界各國為了鼓勵出口而對本國的出口產品實行的退還國內稅的措施,不是征收反補貼稅的條件。
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這三種措施在適用的條件、具體的對象、實施的形式和實施期限上并不完全相同,但在實施的措施上都有臨時措施和最終措施,臨時措施是為了防止在調查和磋商期間國內的產業和市場繼續受到損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調查,在調查和磋商期間有關進出口企業應當向海關出具擔保,繳納保證金,直到最終調查結果并予以公布,海關自公告實施之日起執行貿易救濟措施。
(一)反傾銷措施
1.臨時反傾銷措施,有兩種形式:一是征收臨時反傾銷稅,二是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擔保。
臨時反傾銷措施事實期限不超過4個月,可以延長至9個月。
臨時反傾銷稅措施要由商務部提出建議,稅則委員會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
采取保證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擔保由商務部做出決定并公告。
2.最終反傾銷措施:在正常海關稅費之外加征反傾銷稅。
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要由國務院稅則委員會作出決定。
(二)反補貼措施]
只是補貼和反補貼的概念和傾銷和反傾銷不同,措施基本相似。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不超過四個月。
(三)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指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并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時采取的進口限制措施。保障措施是針對公平貿易條件下的進口產品純粹為保護國內產業的措施。
1.臨時保障措施:采取增加關稅的形式。實施期限自臨時保障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得超過200天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