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海關與報關制度簡介
學習目的和要求
通過對海關的起源及其設置,中國海關管理的性質、任務與權力,國際海關與關稅組織和各國海關,海關的監管制度與擔保制度等知識的介紹,要求對海關有一個基本的了解,為以后各章的學習打下良好的基礎。
學習單元內容概述
第一節 海關概述
一、海關及其設置(一般了解)
二、中國海關管理的性質、任務與權力(一般掌握)
三、國際海關與關稅組織和各國海關(一般掌握)
第二節 海關的監管制度與擔保制度
一、海關監管的基本制度及通關程序(重點掌握)
二、海關監管的依據(重點掌握)
三、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擔保管理(重點掌握)
四、我國報關制度簡介(一般了解)
第一節 海關概述
一、海關及其設置
(一)海關的產生
1.海關(Customhouse)的概念
海關是根據國家法令,對進出關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的物品進行監督管理,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和編制海關統計的國家行政管理機關。
簡言之,海關是依法執行進出關境監督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
2.海關的產生
海關是國家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一個國家的國家機器和政治制度比較完備,對外經濟交往日益增多的情況下,管理進出境人員與貨物的關卡機構便開始建立。我國海關產生于西周。
(1)最初各國設關的目的:出于軍事和國防需要,征收稅費。
(2)資本主義初期,海關成了各國實行保護貿易政策的工具,通過征收高額關稅,保護本國工業和市場。
(3)目前海關管理的主要作用轉向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和本國經濟的發展。[Page]
(二)海關的設置
1.在世界范圍內
海關一般設在沿海一帶,內陸國家則設在陸路邊境線上,沿海國家也常在內地特別是在首都和大城市設立海關。
2.新中國海關的設置
(1)從1949年6月開始,在周恩來總理直接領導,孔原、姚依林、朱劍白等同志的籌備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于1949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
(2)50~70年代,我國海關以沿海省市及一些邊界為布設重點,內陸省區不設海關。
(3)根據1987年7月1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條的規定,在凡有外貿業務活動,有國際航空、國際聯運、國際郵包郵件交換業務的內地都設立海關。
3.我國海關的設關原則
《海關法》第三條規定了我國設立海關的基本原則是: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海關。依據《海關法》,我國在下列地方設立海關機構:
(1)對外開放港口、口岸和進出口業務集中的地點;
(2)邊境火車站、汽車站及主要國際聯運火車站;
(3)邊境地區陸路和江河上準許貨物、人員進出的地點;
(4)國際航空港;
(5)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
(6)其他需要設立海關的地點。
海關機構的設立、撤銷,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海關總署決定。
(三)中國現行的海關組織機構
1.1949年10月25日中國設立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海關。
2.1953年與對外貿易管理總局合并,歸對外貿易部領導。
3.1960年又改為外貿部的職能司──海關管理局領導。
4.1980年,全國海關建制重新收歸中央,恢復成立海關總署,直屬國務院。
中國海關組織機構經過多次變更與調整,目前海關機構的設置為海關總署、直屬海關和隸屬海關三級,形成了以海關總署為最高領導機構,各地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垂直領導體制。1998年,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由海關總署、公安部聯合組建走私犯罪偵察局,設在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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