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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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報關與對外貿易管制
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我國頒布了一系列對外貿易管制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確立了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等制度,制定了有關進出口禁止、限制、自動許可、反傾銷、反補貼、進出口收付匯核銷等措施。對外貿易管制是政府的一種強制性行政管理行為。它所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是強制性的法律文件,不得隨意改變。因此,對外貿易經營者或其代理人在報關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這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并按照相應的管理要求辦理進出口手續,以維護國家利益不受侵害。
第一節 對外貿易管制概述
對外貿易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了國家的宏觀經濟利益、國內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締結或加入國際條約的義務,確立實行各種管制制度、設立相應管制機構和規范對外貿易活動的總稱。一個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制度涉及工業、農業、商業、軍事、技術、衛生、環保、稅務、資源保護、質量監督、外匯管理以及金融、保險、信息服務等諸多領域。
目前國際上對對外貿易管制通常有兩種分類形式:一種是按照管理目的分為進口貿易管制和出口貿易管制;另一種則是按其管制手段分為關稅措施和非關稅措施。我國對外貿易管制則是按管制對象分為貨物進出口貿易管制、技術進出口貿易管制和國際服務貿易管制。本章重點介紹我國對外貿易管制中有關貨物和技術的管制制度、措施以及在執行這些貿易管制措施過程中所涉及報關規范的相關內容。
一、對外貿易管制的目的及特點對外貿易管制是各國政府為保護和促進國內生產、增加出口、限制進口而采取的鼓勵或限制措施,或為政治目的對進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措施。對外貿易管制已成為各國不可或缺的一項重要政府職能,也是一個國家對外經濟和外交政策的具體體現。盡管各國所實行的對外貿易管制措施在形式和內容上有許多差異,但其實對久貿易管制的目的往往是相同的,主要表現為:
(一)保護本國經濟利益,發展本國經濟發展中國家實行對外貿易管制主要是為了保護本國的民族工業,建立與鞏固本國的經濟體系,通過對外貿易管制的各項措施,防止外國產品沖擊本國市場而影響本國獨立的經濟結構的建立,同時,也是為了維護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使有限的外匯能有效地發揮最大的作用;發達國家實行對外貿易管制主要是為了確保本國在世界經濟中的優勢地位,避免國際貿易活動對本國經濟產生不良影響,特別是要保持本國某些產品或技術的國際壟斷地位,保證本國各項經濟發展目標的實現。因此,各國的對外貿易管制措施都是與其經濟利益相聯系的。各國的貿易管制措施是各國經濟政策的重要體現。
(二)推行本國的外交政策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往往出于政治或軍事上的考慮,甚至不惜犧牲本國經濟利益,在不同時期,對不同國家或不同商品實行不同的對外貿易管制措施,以達到其政治上的目的或軍事上的目標。因此,貿易管制往往成為一國推行其外交政策的有效手段。
(三)行使國家職能作為主權國家,對其自然資源和經濟行為享有排他的永久主權,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制度和措施的強制性是國家為保護本國環境和自然資源、保障國民人身安全、調控本國經濟而行使國家管理職能的一個重要保證。從對貿易管制的目的看,貿易管制政策是一國對外政策的體現,這是貿易管制的一個顯著特點。正是為了實現上述目的,各國都要根據其不同時期的不同經濟利益或軍事和政治形勢需要,隨時調整對外貿易管制政策。因此,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的貿易管制政策是各不相同的。貿易管制還會因時間形勢的變化而變化,這是貿易管制的又一大特點。各國對外貿易管制的另一特點是以對外進口的管制為重點。雖然貿易管制有效地保護了本國國內市場和本國的經濟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礙了世界經濟交流,抑制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因此,如何充分發揮貿易管制的有利因素,盡量減少其帶來的不利因素,變被動保護為主動、積極的保護,是衡量一個國家管理對外貿易水平的標志。[Page]
二、對外貿易管制目標的實現對外貿易管制是對外貿易的國家管制,任何從事對外貿易的活動者都必須無條件地予以遵守。國家對外貿易管制的目標是以對外貿易管制法律、法規為保障,依靠有效的政府行政管理手段來最終實現的。
(一)海關監管是實現貿易管制的重要手段海關執行國家貿易管制政策是通過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來實現的。我國《對外貿易法》將對外貿易劃分為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而這些貿易,尤其是貨物進出口貿易以及以貨物為 表現形式的技術進出口貿易,都是最終要通過進出境行為來實現的。作為我國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的海關,依據《海關法》所賦予的權力,代表國家在口岸行使進出境監督管理職能,這種特殊的管理職能決定了海關監管是實現貿易管制目標的有效行政管理手段。對外貿易的國家管制作為一項綜合制度,是需要建立在國家各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合理分工的基礎上的,通過各盡其責的能力合作來實現的。我國《海關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并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國家貿易管制是通過國家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貿易管制政策發放各類許可證件,最終由海關依據許可證件對實際進出口貨物合法性的監督管理來實現的。缺少海關監管這一環節,任何對外貿易管制政策都不可能充分發揮其效力。《海關法》第四十條規定:“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的,海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授權作出的規定實施監管。”該條款不僅賦予了海關對進出口貨物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權力,還明確了國家對外貿易管制政策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是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監管工作的法律依據。根據我國行政管理職責的分工,與對外貿易管制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分別由全國人、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局)負責制定、頒發,海關則是貿易管制政策在貨物進出口環節的個體執行機關。
因此,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或制定有關監管程序時,必須以國家貿易管制政策所涉及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充分重視這些法律、法規與海關實際工作之間的必然聯系,以準確貫徹和執行政策作為海關開展各項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原則,制定合法、高效的海關監督管理程序,充分利用《海關法》賦予的權力,確保國家各項貿易管制目標的實現。由于國家進出口貿易管制政策是通過國家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貿易管制政策發放各類許可證件,最終由海關依據許可證件及其他單證(提單、發票、合同等)對實際進出口貨物合法性的監督管理來實現的,因此,執行貿易管制的海關管理活動也就離不開“單”(即包括報關單在內各類報關單據及其電子數據)、“證”(即各類許可證件及其電子數據)、“貨”(即實際進出口貨物)這三大要素。“單”、“證”、“貨”互為相符,是海關確認貨物合法進出口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對進出口受國家貿易管制的貨物,只有在確認達到“單單相符”、“單貨相符”、“單證相符”、“證貨相符”的情況下,海關才可放行。
(二)報關是海關確認進出口貨物合法性的先決條件通過對前文的介紹我們了解到執行貿易管制政策的海關監管是通過對“單”、“證”、“貨”這三要素來確認貨物進出口的合法性的,而這三要素中的“單”和“證”正是通過報關環節中的申報手續向海關遞交的。從法律意義上來說,申報意味著向海關報告進出口貨物的情況,申請按申報的內容放行進出口貨物。《海關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出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該條款是關于收發貨人在辦理進出口貨物海關手續時關于申報環節法律義務的規定,也是我們前文所闡述的有關"’單’、’證’、’貨’互為相符是海關確認合法進出口的必要條件”之法律依據。因此,報關不僅是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其代理人必須履行的手續,也是海關確認進出口貨物合法性的先決條件。
三、我國對外貿易管制的基本框架與法律體系我國對外貿易管制制度是一種綜合管理制度,主要由海關監管制度、關稅制度、對外貿易經營者的資格管理制度、進出口許可制度、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制度以及貿易救濟制度等構成。為保障貿易管制各項制度的實施,我國已基本建立并逐步健全了以《對外貿易法》為核心的對外貿易管理與法律管制的法律體系,并依據這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我國履行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自主實行對外貿易管制。由于貿易管制是一種國家管制,其法律淵源不包括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各民族自治區政府的地方條例和單行條例,貿易管制所涉及的法律淵源只限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國際條約。
(一)法律法律是指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由國家主席頒布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我國現行的與貿易管理有關的法律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植物保護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Page]
(二)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了實施憲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在自己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基本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的總和。我國現行的與貿易管制有關的行政法規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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