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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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員調動工作單位,應持調出和調入雙方單位的證明文件向調入單位所在地海關重新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經海關核準后,換發新的報關員證和報關員條碼卡。
對本單位脫離報關員工作崗位和被企業解聘的報關員,企業應及時收回其報關員證和報關員條碼卡,交海關辦理注銷手續。因未辦理注銷手續而發生的法律責任由企業自行負責。
(二)報關員的考核管理
為了維護報關秩序,提高報關質量,規范報關員的報關行為。保證通關效率,海關總署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員記分考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記分考核管理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記分考核管理辦法》規定,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報關員,海關中止境其報關員證效力,不再接受其辦理報關手續。報關員應當參加注冊登記地海關的報送業務崗位考核,經崗位考核合格之后,方可重新上崗。《記分考核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是海關加強對報關員報關行為動態、實時監控的重要舉措。
1、記分考核管理的對象和范圍
報關員記分考核管理對象是取得報關從業資格,并按照規定程序在海關注冊登記,持有報關員證件的報關員,即在職報關員。
海關對出現報關單填制不規范、報關行為不規范,以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或者有走私行為未被海關暫停執業、撤銷報關從業資格的報關員予以記分、考核。
2、記分考核管理的性質
海關對報關員的記分考核管理從性質上講是一種教育和管理措施,而不是行政處罰。海關對記分達到一定分值的報關員實行崗位考核管理,目的是督促其增強遵紀守法意識,提高自身業務水平。海關通過對報關員記分計滿至考核合格前,中止其報關員證效力、不再接受其辦理報關手續的方式,來督促報關員履行義務。
報關員因為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或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走私行為等其他違法行為,由海關處以暫停執業、取消報關從業資格處罰的,不適用于《記分考核管理辦法》,而應按照《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規定處理。
3、記分考核的管理部門
海關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對報關員記分考核的職能指導、日常監督管理以及相關協調工作。
海關通關業務現場及相關業務職能部門負責具體執行記分工作。海關人員在記分時,應當將記分原因和記分分值以電子或者紙質告各單的形式告知報關員。
記分的行政行為以各級海關名義作出。
4、記分考核管理量化標準
海關對報關員的記分考核,依據其報關單填制不規范、報關行為不規范的程度和行為性質,一次記分的分值分別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
記分周期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報關員在海關注冊登記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不足1年的,按一個記分周期計算。一個記分周期期滿后,記分分值累加未到達30分的,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但報關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辦理變更注冊登記報關單位或者注銷手續的,已記分分值在該記分周期內不予以消除。
(1)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分的情形包括:
①電子數據報關單的有關項目填寫不規范,海關退回責令更正的;
②在海關簽印放行前,因為報關員原因造成申報差錯,報關單位向海關要求修改申報單證及其內容,經海關同意修改,但未對國家貿易管制政策的實施、稅費的征收及海關統計指標造成危害的;
③未按照規定在紙質報關單及隨附單證上加蓋報關專用章及其他印章或者使用印章不規范的;
④未按照規定在紙質報關單及隨附單證上簽名蓋章或者由其他人代表簽名蓋章的。 [Page]
2、一次記分的分值為2分的情形包括:
①在海關簽印放行前,因為報關員填制報關單不規范,報關單位向海關申請撤銷申報單證及其內容,經海關同意撤銷,但未對國家貿易管制政策的實施、稅費征收及海關統計指標等造成危害的;
②海關人員審核電子數據報關單時,要求報關員向海關解釋、說明情況、補充材料或者要求提交貨物樣品等有關內容的,海關告知后報關員拒不解釋、說明、補充材料或者拒不提供貨物樣品等有關內容,導致海關退回報關單的。
(3)一次記分的分值為5分的情形包括:
①報關員自接到海關“現場交單”或者“放行交單”通知之日起10日內,沒有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持打印出的紙質報關單,備齊規定的隨付單證,到貨物所在地海關遞交書面單證并辦理相關海關手續,導致海關撤銷報關單的;
②在海關簽印放行后,因為報關員填制報關單不規范,報關單位向海關申請修改或者撤銷報關單(因出口更換艙單除外),經海關同意且不屬于走私、偷逃稅等違法違規性質的;
③在海關簽印放行后,海關發現因為報關員填制報關單不規范,報關單幣值或者價格填報與實際不符,且兩者差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數量與實際不符,且有4位數以下差值,經海關確認不屬偽報,但影響海關統計的。
(4)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0分的情形包括:
①出借本人報關員證件、借用他人報關員證件或者涂改報關員證件內容的;
②在海關簽印放行后,海關發現因報關員填制報關單不規范,報關單幣值或者價格填報與實際不符,且兩者差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數量與實際不符,且有4位數以上差值,經海關確認不屬偽報的。
(5)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被海關予以行政處罰,但未被暫停執業、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的,記20分。
(6)因為走私營行為被海關予以行政處罰,但未被暫停執業、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的,記30分。
具體的記分項目在海關總署統一制定的報關員記分對照表中予以列明。
5、記分考核管理的救濟途徑
考慮到記分考核管理作為一項與報關員的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行為,《記分考核管理辦法》除了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具體行政行為允許其提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外,結合記分的實際情況,規定了報關員可向記分執行海關提出書面申辯的救濟途徑,以降低救濟成本。《記分考核管理辦法》規定:報關員對記分的行政行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電子或紙質告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作出該記分行政行為的海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辯;海關應當在接到申辯申請7日內作出答復,對記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6、崗位考核
《記分考核管理辦法》規定:記分達到30分的報關員,海關中止其報關員證效力,不再接受其辦理報關手續。報關員應當參加注冊登記地海關的報關業務崗位考核,經崗位考核合格之后,方可重新上崗。
崗位考核由報關員注冊地直屬海關或者直屬海關委托的單位負責組織。崗位考核內容不海關法律、行政法規、報關單填制規范及相關業務知識和技能。
報關員經崗位考核合格的,可以向注冊登記地海關申請將原記分分值予以消除。崗位考核不合格的,應當繼續參加下一次考核。
報關員記分已達30分,拒不參加考核的,直屬海關可以將報關員的姓名及所在單位情況對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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