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方面
1、國家對區內加工產品不征收增值稅。
2、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予以免稅;
(2)區內企業生產所需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稅;
(3)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稅;
(4)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予以免稅。
3、區內企業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余料、殘次品、廢品等銷往境外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免征出口關稅。
4、從出口加工區外進入加工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材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所需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等,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并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區外企業憑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
二、加工貿易管理方面
1、區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海關不實行《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管理。
2、除國家明確禁止進出口和禁止在出口加工區內進行加工貿易的項目以外,出口加工區企業均可以開展加工貿易。
3、出口加工區內企業產品在生產過程中,確有需要時,經海關批準,可將有關模具、半成品等運往區外進行加工。
4、出口加工區之間,出口加工區與保稅區之間、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之間可以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
三、進出口管理方面
1、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的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正件管理。
2、海關對出口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按照直通式或轉關運輸的辦法進行監管。
3、海關對進、出出口加工區與其他特殊監管區域之間貨物的往來,應由收、發貨物雙方聯名向轉出區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核準后,按照轉關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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