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外形、重量和允許偏差
1)公稱直徑范圍及推薦直徑
鋼筋的公稱直徑范圍為6~25mm,標準推薦的鋼筋公稱直徑為6、8、10、12、16、20、25、32、40、50mm。
2)帶肋鋼盤的表面形狀及尺寸允許偏差
帶肋鋼筋橫肋應符合下列基本規定:
橫肋與鋼盤軸線的夾角β不應小于45度,當該夾角不大于70度時,鋼筋相對兩面上橫肋的方向應相反;
橫肋與間距l不得大于鋼筋公稱直徑的0.7倍;橫肋側面與鋼筋表面的夾角α不得小于45度;鋼筋相對兩面上橫肋末端之間的間隙(包括縱肋寬度)總和不應大于鋼筋公稱周長的20%;當鋼筋公稱直徑不大于12mm時,相對肋面積不應小于0.055;公稱直徑為14mm和16mm,相對肋面積不應小于0.060;公稱直徑大于16mm時,相對肋面積不應小于0.065。
3)長度及允許偏差
a、長度:鋼筋通常按定尺長度交貨,具體交貨長度應在合同中注明;鋼筋以盤卷交貨時,每盤應是一條鋼筋,允許每批有5%的盤數(不足兩盤時可有兩盤)由兩條鋼筋組成。其盤重及盤徑由供需雙方協商規定。
b、長度允許偏差:鋼筋按定尺交貨時的長度允許偏差不得大于+50mm。
c、彎曲度和端部:直條鋼筋的彎曲變應不影響正常使用,總彎曲度不大于鋼筋總長度的40%;鋼筋端部應剪切正直,局部變形應不影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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