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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9000-9999)。分類號按中國圖書館分類法的基本大類給出(但工業技術類和文化教育類按二級類目給出),故用2個字母或者1個字母加1個數字表示。
格式:CN XX-XXXX/YY
版號:用于音像制品的標準化識別代碼。
《中國標準音像制品編碼》(GB/T13396-1992)規定,由國際標準音像制品編碼和類別代碼兩部分組成,兩部分之間用"/"分隔。
格式:ISRC CN-C18-90-0009-0/V·J4
1.國際標準音像制品編碼(ISRC,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
由以"ISRC"為前綴的12個字符組成,依次表示國家碼、出版者碼、錄制年碼、記錄碼、記錄項碼。出版者碼由3個字符組成。錄制碼由音像制品錄制出版年份的最后2位數字組成。記錄碼A型3000個(0000-2999),B型700個(300-999)。記錄項碼(1或2位數)與相應的記錄碼一起須有5位數字。
2.類別代碼
說明一個音像制品整體記錄的載體類型和學科分類,由載體代碼和分類代碼組成,用"·"分隔。載體代碼由1個大寫字母表示,錄音制品為"A",錄像制品為"V"。分類代碼由1-2個字符組成,按《中國圖書館圖書分類法》的基本分類號給出。
書號、刊號、版號的使用規范管理:
1.書號、刊號、版號不能互相替代
2.禁止"一號多用"
同一種圖書的不同裝幀形式、同一種圖書的不同版本、相同內容的不同開本圖書、相同內容的不同文字類別的圖書,都應單獨使用書號。一個刊號只能對應出版一種期刊。每種期刊每年可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兩期增刊(申請核發"一次性增刊許可證")。
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凡是以管理費、書號費、刊號費、版號費或者其他名義收取費用,出讓國家出版行政部門賦予的權力,給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書號、刊號、版號和辦理有關手續,放棄編輯、校對、印刷、復制、發行等任何一個環節的職責,使其以出版單位的名義牟利,均按買賣書號、刊號、版號查處。(《關于嚴格禁止買賣書號、刊號、版號等問題的若干規定》,1997年1月中共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署)
買賣書號、刊號、版號的處罰:由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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