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級出版資格考試《理論與實務》精編:著作權貿易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五十六條規定:著作權即版權、著作權貿易即版權貿易、知識產權貿易的一種也是無形財產權貿易、指各類作品著作權的許可使用或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貿易行為
著作權貿易:廣義著作權貿易、狹義著作權貿易
廣義著作權貿易:各類作品著作權的許可使用或轉讓,包括著作權的引進與輸出
狹義著作權貿易:涉外或國際著作權貿易,主要是作品著作權的引進與輸出
本書說的著作權貿易專指涉外著作權貿易:即我國出版單位、著作權人、著作權代理機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海外出版機構、著作權人、著作權代理機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就作品著作權中某項或某幾項財產權的轉讓或許可使用,所進行的交易活動
*香港、澳門、臺灣機構等同于涉外或國際機構
著作權貿易:僅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貿易,人身權利屬于作者,不能買賣或轉讓進行貿易
著作權貿易主體:賣方、買方
賣方:作品的著作權人、得到著作權人授權的出版者、代理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買方:希望使用作品的出版單位
著作權貿易客體:可以進行貿易的著作權中有關的財產權利
*著作權貿易的財產權:所有權、使用權
著作權貿易特點:貿易客體不同、貿易方式不同、支付方式不同、權利期限不同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翻譯權、出版權(復制權+發行權)、重印權、復制權(印制權+重印權)、發行權、翻譯出版權(出版權+翻譯權)、改編出版權(出版權+改編權)、中文翻譯出版權
貿易方式不同:
普通貿易:
1、客體是有形商品
2、方式是實物所有權的轉讓對商品的處置與賣方無關
3、只能賣給一方
4、買賣價格固定銀貨兩訖
5、 買方商品所有權永久享有
著作權貿易:
1、 客體是無形知識產權
2、 方式因客體不同方式不同(轉讓、許可使用、合同約定轉讓轉授權、有約定期限)
3、 可以貨賣多家(非專有許可使用、專有許可使用)
4、 賣方收入與買方經營效果相關(一次性付清固定金額、以版稅方式支付)
5、 買方所有權有期限不能永久享有(許可使用或轉讓期限、永久轉讓后保護期限屆滿進入公有領域)
開展著作權貿易的法律前提:貿易客體(輸出國作品著作權)能得到輸入國保護即國際保護
1、 著作權貿易主體雙方所在國家或地區對于著作權保護簽訂過雙邊、多邊協定
2、共同加入了有關著作權保護的國際條約
著作權國際保護主要遵循《伯爾尼公約》四條基本原則:國民待遇原則、自動保護原則、獨立保護原則、最低保護原則
著作權貿易分類
著作權:是民事權利,通過履行合同實現。主要類型:著作權許可使用、著作權轉讓
許可使用和轉讓的區別:
許可使用:著作權主體不發生轉移
轉讓:著作權主體發生轉移
著作權許可使用特點:
1、 不改變著作權歸屬
2、 被許可人獲得有償使用權
3、 被許可人只能按照合同約定方式、地域、范圍和期限使用作品不得轉讓
4、權利受到侵害時,只有取得專有使用權的被許可人才有權以自己名義主張權利(提起訴訟),只有非專有使用權的被許可人不可以
著作權許可使用的形式:專有許可、非專有許可
專有許可:合同約定,只許可一個使用者以獨占方式使用相應權利,其他人不能再獲得同樣授權
分許可:主合同期限內,按約定條件,使用者可以許可本國第三方使用,并為此獲得相應報酬
非專有許可:許可使用者以非獨占方式使用相應權利,同樣條件下,著作權人還可以許可其他人使用相同權利。
非專有許可適用于:篇幅較小的作品,圖片、詩歌、單篇文章、作品片段、數據庫等資料匯編性作品
獲得許可的方式:主要取決于權利人的情況(即誰有權許可)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加入組織的著作權人主張、行使權利
著作權轉讓: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中某種財產權利部分或全部、有時限或永久讓與他人
著作權轉讓特點:受讓人通過合同取得權利成為主體即著作權人、受讓人享有處分權(可轉讓或許可使用無須著作權人同意)、權利受到侵害時受讓人可以提起侵權起訴
轉讓的種類:臨時轉讓(期限內受讓人可獲報酬)、永久轉讓(所有權永久轉移受讓人是新著作權人、如著作權贈與)
著作權貿易與出版物對外貿易的區別:有形與無形
出版物對外貿易:有形財產貿易是實物貿易、客體是有形出版物商品
著作權貿易:無形財產貿易、客體是無形著作權財產權利
著作權貿易與對外合作出版的區別:
對外合作出版:共同確定選題、共享作品著作權、共同編輯復制發行、共同投資、共擔風險分享利益
著作權貿易:某項或某些權利為客體進行貿易、賣方不參與買方(對作品翻譯改編編輯印制發行)工作、不參與投資經營活動、出版作品所需費用全部由買方承擔
西方出版業的相應經營活動:
直接的著作權轉讓或許可使用:付費取得國外出版機構作品著作權財產權或使用權、反向有償輸出
合作出版:出版社選題組稿編輯加工后,在國外出版社參與下開始復制生產同時推出不同版本。增加投資、降低成本、控制定價、促進發行
著作權代理:代理人或代理公司,推薦作品、組織洽談、簽訂合同、收取樣書和版稅、法律維護著作權人權利、向著作權人收取傭金(代理費,著作權人收入的10%-20%或按合同約定)、英美國家代理人:發現新作者、接受作者投稿和遴選稿件、向出版社推薦作者和稿件
中國著作權代理:大蘋果版權代理有限公司、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國著作權代理機構主要業務:洽談簽訂著作權轉讓或許可使用合同、解決著作權糾紛、代理訴訟、收轉著作權使用報酬、組織國內外著作權貿易洽談、提供著作權貿易咨詢服務、開展其他與著作權貿易有關業務
中國代理與英美國家代理不同之處:英美直接代理著作權人、中國既代理著作權人也接受使用者委托尋找著作權人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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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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