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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版與出版工作
著作權:版權,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者對其所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
處于著作權權利范圍核心的,是作者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著作權法:確定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并提供保護,調整因創作、傳播、使用作品而產生的各種利益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
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原則是:1.保護作品創作者和傳播者的利益
2.鼓勵優秀作品的創作與傳播
3.尊重國際著作權保護慣例,積極參與國際性的著作權保護
我國有關著作權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著作權客體的特征:1.具有獨創性 2.內容的合法性 3.作品的作者身份和出版地等條件
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種類: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筑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不予保護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的幾種客體:
1.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需要廣泛使用和傳播)
2.時事新聞(反映或記錄客觀事實,屬于著作權法不予保護的思想或事實范疇)
3.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具有唯一性或已進入公有領域)
作者(原始著作權主體):1.直接意義上的作者 2.視為作者的組織(法人或其他組織)
作者身份的確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繼受著作權主體:1.著作權繼承者或受遺贈者 2.著作權轉讓中的受讓人
人身權:作者通過創作作品而獲得的與其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財產的權利。
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財產權:可以為著作權人帶來經濟收益的權利。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12項。
與出版活動關系密切的幾項: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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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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