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新聞出版總署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兩部門共同成立"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暨命題專家委員會"和出版專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新聞出版總署人事教育司,負責資格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各地考試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和人事(職改)部門共同負責。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日期定于每年6月。首次考試擬定于2002年9月進行。
第四條 出版專業初級、中級資格考試均設出版專業基礎知識和出版專業理論與實務2個科目。各級別考試均分2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個小時。
第五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考資格有關的各項條件。在《暫行規定》發布之日起,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出版專業初級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只參加相應級別"出版專業理論與實務"一個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者即可取得出版專業相應級別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的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規學歷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時間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第七條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名有關的各項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件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后,領取準考證。應考人員憑準考證、身份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直屬出版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第八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九條 為保證培訓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新聞出版總署負責組織出版專業的師資培訓。各地要認真做好培訓工作,組織培訓要有計劃。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當地出版行業主管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推薦,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十條 必須堅持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與所有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的原則。
第十一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新聞出版總署名義,編寫、發行考試用書和舉辦各種與出版專業資格有關的考前培訓,損害考生利益。
第十二條 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三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并追究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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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