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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的持證上崗制度:(P119)
從2002年起,我國對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各類出版單位中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簡稱"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規定級別的職業資格,持有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才能上崗。
出版行政管理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實施。我國對出版業的行政管理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國務院頒布的《出版管理條例》,對各級出版行政部門的基本職責作了明確規定。在國務院領導下,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的出版活動監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新聞出版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出版活動監督管理工作;省級以下的市、縣人民政府也有專門設立新聞出版局(科)的。
出版行政管理依據的法律,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次是各種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等。
《出版管理條理》是有關出版工作的最重要的基本行政法規,由國務院頒布。
我國對出版單位、印刷復制單位和發行單位等出版物生產經營單位的設立實行審批制,即:這些單位的設立需經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這些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生產、發行業務的行為,國家要予以處罰。(P122)
國家支持、鼓勵出版下列優秀的、重點的出版物:(《出版管理條例》)
1.對闡述、傳播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有重大作用的。
2.對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和弘揚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義的。
3.對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和及時反映國內外新的科學文化成果有重大貢獻的。
4.具有重要思想價值、科學價值或者文化藝術價值的。
這些規定從內容上明確了優秀的、重點的出版物的范圍,體現了出版行政管理的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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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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