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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中級法律法規講義:第十七章第四節

發表時間:2018/12/10 16:20:2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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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票據法律制度

一、《票據法》概述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由自己無條件支付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按照《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

(2)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的格式是由法律規定的,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必要形式制作,票據才能有效。

(3)票據是一種無因證券。取得票據的原因,持票人無說明的義務,債務人也無審查的權利,即使取得票據的原因關系無效,對票據關系也不發生影響。票據的無因性,有利于保障持票人的權利和票據的順利流通。

(4)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的流通性是票據的基本特征。

(5)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必須以票據上的文字記載為準。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變更票據上文字記載的意義。

(6)票據是設權證券。票據是創設權利,而不是證明已經存在的權利。票據一經做成,票據上的權利便隨之而確立。

(7)票據是債權證券。票據所創設的權利是金錢債權,票據持有人,可以對票據記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向票據的特定債務人行使請求付款權,因此票據是一種金錢債權證券。

二、票據的功能

1.匯兌作用

匯兌即異地支付,通常由匯款人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作為出票人將簽發的匯票寄往異地或交持票人持往異地,持票人向異地銀行兌取現金或憑此辦理轉賬結算。

2.支付與結算作用

票據最早是作為支付工具出現的。匯票和支票是委托他人付款,本票則是出票人自己付款。這是票據最原始、最簡單的作用。

3.融資作用

票據的融資作用主要是通過票據貼現來實現的。所謂票據貼現,是指未到期票據的買賣行為,持有未到期票據的人通過賣出票據得到現款。

4.替代貨幣作用

票據作為支付工具和結算工具,代替了現金支付和以現金為內容的結算;票據的背書,使票據像貨幣一樣得以流通。因此,票據也被形象地稱為商人的貨幣。

5.信用作用

這是票據作為商業信用工具的體現。持票人取得了一定時期的信用關系,他既可以向銀行辦理票據貼現,也可以通過背書將票據轉讓給他人。

三、票據行為

1.票據行為的概念

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

2.票據行為的種類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據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為。它包括“做成”和“交付”兩種行為。因而所謂“做成”只是填寫有關內容和簽名而已;所謂“交付”是指根據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將其交給受款人的行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為如偷竊票據不能稱做“交付”,因而也不能稱做出票行為。

(2)背書

背書是指持票人轉讓票據權利予他人。票據的特點在于其流通,票據轉讓的主要方法是背書,當然除此之外還有單純交付。背書轉讓是持票人的票據行為,只有持票人才能進行票據的背書。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票據一經背書轉讓,票據上的權利也隨之轉讓給被背書人。

(3)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承兌為匯票所獨有,匯票的發票人和付款人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發票人簽發匯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為確定匯票到期時能得到付款,在匯票到期前向付款人進行承兌提示。付款人簽字承兌,就是對匯票的到期付款承擔責任。

(4)保證

保證是指除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承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票據保證的目的是擔保其他票據債務的履行,適用于匯票和本票,不適用于支票。

例題:單選

根據《票據法》,下列關于各種票據行為的表述,不正確的是( )。

A.出票是指出票人做成票據并將其交付給受款人的票據行為

B.背書是指持票人轉讓票據權利予他人的票據行為

C.承兌是指匯票持票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D.保證是指除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承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

四、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概念

票據權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擁有票據而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票據主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主債務人包括匯票的付款人或承兌人、本票的付款人以及支票的付款人。

追索權是指持票人被拒絕承兌或得不到付款時,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付款請求權是第一順序請求權,追索權是在付款請求權得不到實現后才能行使的權利,是第二順序請求權。

2.票據權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據權利的取得

從票據權利的取得方式看,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發票人制成票據并交付給受款人后,受款人即從發票人處得到票據權利,這種取得票據的方式為原始取得。

繼受取得是指持票人從有正當處分權的人那里依背書轉讓或者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據的,為繼受取得。如因背書而取得,因稅收、繼承、贈與而取得,因公司合并而取得等。

從票據取得的主觀狀態看,分為善意取得和惡意取得。

持票人在善意和無重大過失的情況下,依照《票據法》規定方式,支付對價后取得的票據,為善意取得。持票人善意取得的票據,應當享有票據權利。

持票人明知轉讓票據者無處分或交付票據的權利,或者雖然不是明知但應當或者可能知道讓與人無處分權而由于過錯或疏忽大意未能得知而取得票據,為惡意取得。持票人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取得的限制。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權利的取得有兩項限制:第一,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或者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第二,以無償或者不以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優于其前手的票據權利。

舉例:A與B簽訂了10萬元的買賣合同,B向A發貨,A向B付款,A向B簽發支票,B背書給C,C支付了對價。假設B向A發出的是假貨,C并不知情,此時C屬于善意取得,享有票據權利,提示付款時,A不能拒絕支付票據款。如果C并沒有支付對價或者無相當對價的,C必須承受其前手B的權利瑕疵,提示付款時,A可以拒絕支付票據款。

(2)票據權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票據債權人請求票據債務人履行其票據債務行為。

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債權人為防止其票據權利的喪失,依《票據法》規定而采取的行為。例如,為防止追索權的喪失,采取作出拒絕證書的方式。

3.票據權利的消滅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五、票據喪失的補救措施

1.掛失止付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票據權利人的申請,以向社會公示的方法,將喪失的票據加以公示,催促不明利害關系的有關當事人在一定的期間向法院申報票據權利,如不在規定的期間內申報,就不能以有關的票據權利請求法律保護。公示催告應當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支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應當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通知后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在60日內申報權利,公告期間,票據權利被凍結,不能承兌、不能付款、不能貼現、不能轉讓,有關當事人對票據的任何處分均沒有法律效力。

3.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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