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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中級法律法規講義:第十七章第三節

發表時間:2018/12/10 16:21:4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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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信托法律制度

一、信托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特征

1.信托的概念和特征。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為基礎,受托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將自有財產委托給受托人;

(3)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它區別于委托人未設立的信托財產,亦區別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信托財產可以不受委托人或受托人財務狀況的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債權人一般也無法對信托財產主張權利;

(4)受托人要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務;

(5)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2.信托與委托的區別。

(1)當事人數量不同。

信托的當事人是多方的,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

而委托代理的當事人僅有委托人與受托人雙方。

(2)財產所有權變化不同。

在信托中,信托財產要從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而委托代理財產的所有權不發生變化。

(3)成立的條件不同。

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委托人沒有用于信托的合法財產,信托關系就無從確定;

而委托代理則不一定以存在財產為前提,沒有確定的財產,委托代理關系也可以成立。

(4)名義不同。

信托關系中,信托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事;

委托代理關系中,代理人一般只能以委托人的名義行事。

(5)權限不同。

信托受托人依據法律法規和信托合同規定管理運用信托財產,享有廣泛的權限和充分的自由,委托人不得干預;

而委托代理中,受托人的權限僅以委托人的授權為限,并且委托人可隨時可向受托人發出指令,對委托權限進行調整。

(6)期限的穩定性不同。

信托行為一經成立,原則上信托合同不能解除。即使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撤銷、破產,對信托的存續期限也沒有影響,信托期限穩定性強;

而委托代理關系中,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可隨時撤銷解除委托代理關系,委托代理期限的穩定性較差。

(二)信托法

信托法是為了調整信托關系,規范信托行為,保護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信托事業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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