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信托法律制度
一、信托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特征
1.信托的概念和特征。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為基礎,受托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將自有財產委托給受托人;
(3)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它區別于委托人未設立的信托財產,亦區別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信托財產可以不受委托人或受托人財務狀況的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債權人一般也無法對信托財產主張權利;
(4)受托人要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務;
(5)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2.信托與委托的區別。
(1)當事人數量不同。
信托的當事人是多方的,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
而委托代理的當事人僅有委托人與受托人雙方。
(2)財產所有權變化不同。
在信托中,信托財產要從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而委托代理財產的所有權不發生變化。
(3)成立的條件不同。
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委托人沒有用于信托的合法財產,信托關系就無從確定;
而委托代理則不一定以存在財產為前提,沒有確定的財產,委托代理關系也可以成立。
(4)名義不同。
信托關系中,信托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事;
委托代理關系中,代理人一般只能以委托人的名義行事。
(5)權限不同。
信托受托人依據法律法規和信托合同規定管理運用信托財產,享有廣泛的權限和充分的自由,委托人不得干預;
而委托代理中,受托人的權限僅以委托人的授權為限,并且委托人可隨時可向受托人發出指令,對委托權限進行調整。
(6)期限的穩定性不同。
信托行為一經成立,原則上信托合同不能解除。即使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撤銷、破產,對信托的存續期限也沒有影響,信托期限穩定性強;
而委托代理關系中,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可隨時撤銷解除委托代理關系,委托代理期限的穩定性較差。
(二)信托法
信托法是為了調整信托關系,規范信托行為,保護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信托事業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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