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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中級法律法規講義:第十八章第二節

發表時間:2018/12/11 16:05:5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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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金融犯罪及刑事責任

一、金融犯罪概述

(一)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財產權利遭受嚴重損失,根據《刑法》規定應受懲罰的行為。我國的金融犯罪主要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及第五節“金融詐騙罪”中。

(二)金融犯罪的種類

按照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以將金融犯罪劃分為不同的類別。

1.根據金融犯罪的行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詐騙型金融犯罪、偽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和規避型金融犯罪。

2.根據金融犯罪侵犯的客體不同,可以分為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機構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業務管理制度的犯罪。

3.根據金融犯罪實施主體的不同,可以劃分為針對銀行的犯罪和銀行人員職務犯罪。針對銀行的犯罪又稱為外部犯罪,主要包括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等。銀行人員職務犯罪又稱為內部犯罪,包括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簽訂合同失職罪等。

(三)金融犯罪的構成

1.犯罪客體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管理秩序是銀行管理秩序、貨幣管理秩序、外匯管理秩序、信貸管理秩序、證券管理秩序、票據管理秩序、保險管理秩序等的總稱,侵犯其中任何一種秩序都屬于侵害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犯罪的對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種金融工具。就作為金融犯罪對象的人而言,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遭受金融詐騙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涉及的“公眾”等。就作為金融犯罪對象的金融工具而言,具體包括貨幣、各種金融票證(如匯票、本票、支票等)、有價證券、信用證、信用卡等。

2.犯罪客觀方面

金融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從事貨幣資金融通活動,危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內容主要是:

(1)違反金融管理法規。這是金融犯罪突出的客觀特征。如果某種金融行為并沒有違反金融管理法規,則該種行為就不可能構成金融犯罪。因此,違反金融管理法規,是金融犯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礎。

(2)具有非法從事貨幣資金融通的活動。

3.犯罪主體

金融犯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作為金融犯罪主體,有的是一般主體,有的是特殊主體。例如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就是特殊主體,必須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作為金融犯罪的主體,也有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兩種,特殊主體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4.犯罪主觀方面

金融犯罪是一種圖利犯罪,其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還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危害貨幣管理罪

1.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均為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購買假幣;二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貨幣,即利用職務上管理金庫、出納現金、吸收付出存款等便利條件,將假幣調換成真幣。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幣而購買,或者明知是假幣而將其調換為真幣。

2.持有、使用假幣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均為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持有,是指將假幣置于行為人事實上的支配之下,不要求行為人實際上握有假幣。使用,是將假幣作為真幣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購買商品、兌換他種貨幣、存入銀行、贈與他人、繳納罰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用于賭博等。不過,使用應指使假幣直接進入流通領域,如將假幣作為資信證明給別人查看,應不屬于本罪中使用的范疇。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幣而持有和使用。而且持有假幣罪不以使用目的為必要。

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的,以購買假幣罪從重處罰。但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后又使用的,以出售、運輸假幣罪和使用假幣罪數罪并罰。

(二)破壞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管理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銀行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非法吸收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肮姟笔侵干鐣惶囟▽ο蟆?/p>

“非法”包括主體不合法和方式不合法兩種情況:

一種是行為人不具有吸收公眾存款的法定主體資格而吸收公眾存款,如個人私設銀行、錢莊,企事業單位私設銀行、儲蓄所等,非法辦理存款貸款業務,吸收公眾存款;

另一種是行為人雖然有吸收公眾存款的法定資格,但采取非法的方式吸收公眾存款,如有些商業銀行和信用社,為了爭攬客戶,以擅自提高利率或在存款時以先支付利息等手段吸收公眾存款。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行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義而是以其他形式吸收公眾資金,承諾還本付息,來達到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對象資金的目的,否則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

2.高利轉貸罪

高利轉貸罪,是以轉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貸款的管理制度。行為對象是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并將該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具有貸款業務經營權的金融機構除外。

3.違法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貸款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的行為?!渡虡I銀行法》對貸款的程序、形式等有一系列嚴格的要求。

不嚴格審查借款人的償還能力、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的權屬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而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等,均屬于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中還要求明知是關系人而違法向其發放貸款。

4.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存款的管理制度。行為對象是以金融機構辦理業務的名義所吸收的客戶資金,包括個人儲蓄和單位存款??陀^方面表現為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是指不記入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賬簿,以逃避國家金融監管。

“重大損失”主要表現為:數額巨大的賬外資金到期不能兌現本息;造成非法拆借、貸出或者挪作他用的賬外資金無法收回,數額巨大;使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喪失數額巨大的合法收益;導致客戶資金擠兌,引發金融風潮,嚴重損害金融機構信譽,等等。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根據《刑法修正案(六)》,不以非法牟利目的為必要。

5.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是指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或者偽造信用卡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行為,包括:

(1)偽造、變造匯票、支票、本票;

(2)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

(3)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

(4)偽造信用卡。

需要注意的是,偽造包括有形偽造和無形偽造兩種,前者是指沒有金融票證制作權的人,假冒他人名義,擅自制造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真實金融票證的假金融票證。后者是指有金融票證制作權的人,超越其制作權限,違背事實制造內容虛假的金融票證,如銀行工作人員制作虛假的銀行存單交付他人。變造是指沒有權限的人擅自對真正的金融票證進行加工,改變其數額、日期等記載事項。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行為會發生破壞金融秩序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6.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行為。

“違反規定”,是指違反有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銀行金融機構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業務規則。“為他人”不僅包括為自然人,而且包括為單位?!氨:保侵搞y行辦理代客擔保業務時,應申請人的要求,向受益人開出的保證函件?!捌睋敝附鹑谄睋?。“存單”即銀行存單?!百Y信證明”,是指提供客戶的財產狀況、償還能力、信用程度等情況的證明文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違反規定而出具金融票據的行為。

7.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票據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對造成重大損失,行為人不需要明確認識到。

8.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屬于《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所謂“欺騙手段”,指行為人在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信貸資金、信用時,采用的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掩蓋了客觀事實,騙取了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只要申請人在申請信貸資金或信用過程中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情節,或者只要提供假證明、假材料,或者信貸資金沒有按照申請時所承諾的用途去使用,都可以認為是欺騙。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是,看是否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成為犯罪主體。

刑法之所以在貸款詐騙罪之外,再新設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主要是為了加大打擊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力度。從行為特征上看,本罪與貸款詐騙罪雖然都采用了欺騙手段,但本罪與貸款詐騙罪有一定區別:一是本罪在主觀上不要求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貸款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9.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是針對目前金融機構委托理財和公眾資金經營、管理領域出現的問題新增加的犯罪。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主體實施了“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行為。所謂“委托、信托的財產”,主要是指在當前的委托理財業務中,存放在各類金融機構中的以下幾類客戶資金和資產:(1)證券投資業務中的客戶交易資金。(2)委托理財業務中的客戶資產。(3)信托業務中的信托財產,分為資金信托和一般財產信托。(4)證券投資基金。

本罪屬于結果犯,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這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扒楣潎乐亍笔侵赣捎谶`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給委托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等情形。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為“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個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10.洗錢罪

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性質和來源而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刑法》中的洗錢罪明確規定其對象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除這幾種違法所得之外,其他犯罪所得都不能成為洗錢罪的對象,也就不能構成洗錢罪。在主觀方面,洗錢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而仍然掩飾、隱瞞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和來源,沒有這種故意,也不能構成洗錢罪。

三、金融詐騙罪

金融詐騙罪,是指在金融活動中,違反金融管理法規,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金融詐騙罪作為類罪,具有許多共性,其基本構造是:主觀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均遵循下列邏輯順序:(1)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行為;(2)使受騙者陷入或者強化認識錯誤;(3)受騙者因被騙而作出行為人期待的財產處分行為;(4)受騙者或者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一)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客體是社會公眾的財產與國家的金融秩序。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二)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貸款。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

(5)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作為兜底條款,意在涵蓋其他類型的貸款詐騙形式。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構成本罪。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需要分情形進行討論,既可能構成貸款詐騙罪的共犯,又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或貪污罪的共犯。關鍵區別在于銀行是否被騙。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如果造成貸款重大損失或情節嚴重的,則不構成本罪,而可能構成《刑法修正案(六)》增設的騙取貸款罪。

(三)信用證詐騙罪

信用證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證,或者騙取信用證以及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了信用證項下關系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也包括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的行為: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

(3)騙取信用證的。

(4)其他方法。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①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②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③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④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⑤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有關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時侵犯了銀行以及信用卡的有關關系人的公私財產。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僅為自然人,單位不構成本罪。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不知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誤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論處。

需要注意的是,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盜竊罪而非本罪。

(五)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

1.票據詐騙罪

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票據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指狹義的金融票據,即僅指匯票、本票和支票。金融票據具有有價性、物權性、無因性、要式性等特點。本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據的流通和使用過程中進行的,因而它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權利,更影響了金融票據的信譽,妨害了金融票據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壞了國家對金融票據業務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4)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金融憑證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①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②匯款憑證、③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

四、銀行業相關職務犯罪

(一)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是指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構成,在這些單位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兩罪在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區別在于:

一是犯罪主體不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只能是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而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派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二是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是非國有單位(如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合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等)的財物,而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財產在內的公共財產。

三是刑罰處罰幅度不同,職務侵占罪的刑罰最高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對貪污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死刑。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二)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是指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來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挪用資金的行為可以分為“超期未還型”、“營利活動型”、“非法活動型”三種情形。一是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二是挪用資金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三是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所謂進行非法活動,是指用挪用的資金進行賭博、吸毒、嫖娼和其他非法經營、放高利貸等為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這種情形既沒有挪用資金數額和時間的限制,也沒有還與不還的條件,只要是挪用資金用于非法活動的,即構成本罪。

本罪犯罪主體與職務侵占罪主體一樣,為特殊主體,即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司法實踐中,對挪用資金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是: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行為,或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是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四)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與國家財產。本罪屬于瀆職犯罪。

本罪客觀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本罪的行為發生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兩個過程中,行為人只需參與其中一個過程即可。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的,也以本罪論處。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過失。行為人既可能是未盡嚴格審查合同、認識被騙結果的注意義務,也可能是對結果有所認識,但未盡避免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避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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