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概述
行政處罰指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實施處罰的活動。
在我國,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旨在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根據《行政處罰法》,我國行政處罰的種類有七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可能同時導致民事責任或刑事處罰的,行政處罰的實施并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也不能代替刑事處罰的追究。
行政處罰的適用應遵循三項基本原則:
一是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公正、公開;
二是行政處罰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三是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原則。
二、重要行政處罰法律規則
(一)行政處罰的設定
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章和部分省級政府規章可以在各自法定權限內設定行政處罰,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具體而言,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法律、行政法規尚未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對法律、行政法規尚未制定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對法律、行政法規尚未制定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此外,一些下位法可以對上位法的行政處罰規定作出具體規定。
(二)行政處罰決定程序
根據《行政處罰法》,我國行政處罰決定程序主要有簡易程序、一般程序,此外還可以應行政處罰當事人的要求適用聽證程序。
簡易程序為可以當面處罰的程序,主要適用于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對此類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再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一般程序指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應適用的程序,行政機關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調查終結或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是否作出行政處罰。
(三)行政罰款的“裁執分離”
一般情況下,我國行政罰款實行“裁執分離”,即作出罰款決定與執行罰款決定的不能為同一主體。但對于簡易程序中當場決定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罰款,或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罰款,《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此外,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也可以依法當場收繳罰款。
(四)行政處罰當事人的權利
依照《行政處罰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依法申訴、檢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等救濟權;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三、銀行相關行政處罰規則
《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授權銀監會對公民、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處罰,可按種類區分為一般行政處罰和特殊行政處罰。
一般行政處罰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責令改正、吊銷經營許可證等;
與銀監會監管職能相適應的特殊行政處罰有:
①對違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等;
②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予以取締;
③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2015年,銀監會擬對此再次作出修訂,新版本擬結合銀監會工作特點,建立“調查、審理、決定”相分離的新型行政處罰工作機制,規定監督檢查部門負責立案、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組織聽證和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會議,行政處罰委員會負責審議決定行政處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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