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托管業務
一、資產托管業務
資產托管業務是指具備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與委托人簽訂委托資產托管合同,履行托管人相關職責的業務。通常來講,托管人的職責主要包括針對投資資產的安全保管、資金清算、會計核算、資產估值、投資監督及信息披露等,從國際趨勢來看,托管人的職責和服務內容正在經歷一個逐步拓寬的過程。
我國于 1997 年在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制度設計中引入托管制度,中國工商銀行獲得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的聯合批復,首家開辦托管業務。目前,國內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業務品種主要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保險資產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券商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托管、信托資產托管、商業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托管、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產托管、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產托管等。
基金托管業務包括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基金和其他基金托管業務。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規模(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一種基金運作方式。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規模(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進行申購或者贖回的一種基金運作方式。托管業務與其他業務以及不同托管人的托管業務之間相互獨立,不得互相使用賬戶和托
管資金,實行分賬管理。
二、代保管業務
代保管業務是商業銀行利用自身安全設施齊全等有利條件設置保險箱庫,為客戶代理保管各種貴重物品和單證并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近年來,出租保管箱業務發展迅速,成為代保管業務的主要產品。此外,代保管業務還包括露封保管業務和密封保管業務。
露封保管業務是指客戶將物品交給商業銀行代保管時不加封,由商業銀行保管部門當面驗收點清后,收妥后給客戶開出保管收據,訂立代保管契約,載明保管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保管期限、保管費用、雙方責任和義務等內容。代保管期滿后,客戶按照代保管協議規定的手續取出交存的代保管物品。
露封保管業務主要使用于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折等有價證券和單證的代保管。密封保管業務主要使用于金銀珠寶、珍貴文物、契約文件等物品的保管。兩者在辦理保管時都注明保管期限和保管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金額等,區別在于密封保管的客戶在將保管物品交給銀行時先加以密封。
代保管業務經營風險即操作風險,主要是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系統不完善而導致的風險,是代保管業務管理制度不完善或工作人員未嚴格遵守規章制度,違章操作,導致代保管行承受各種損失。要確保各項內控制度的有效性、保管設施裝備和管理安全的可靠性,清晰劃分代保管責任,及時足額收取代保管費用,并正確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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