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反洗錢法律制度
本節應掌握的主要內容是:洗錢的目的、洗錢的過程、洗錢的方式、反洗錢法律制度、反洗錢監管部門
一、洗錢概述:
1.洗錢的概念及洗錢過程
洗錢的過程通常被分為三個階段,即處置階段、培植階段、融合階段,每個階段都各有其目的及形態,洗錢者交錯運用不同的方法,以達到洗錢的目的。
2.洗錢的常見方式
(1)借用金融機構。
(2)藏身于保密天堂。
被稱為保密天堂的國家和地區一般具有的特征
(3)使用空殼公司
(4)利用現金密集行業
(5)偽造商業票據。
(6)走私。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購置不動產和動產
(8)通過證券和保險業洗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2006年l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以下簡稱《反洗錢法》),該法共七章三十七條,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應掌握: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
三、《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會議還作出了一個重要決定,即建立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通過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共二十一條,2007年3月l日起施行。
關于報告主體應報告的交易:主要是大額交易與可疑交易
其中:大額交易。
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二十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一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單位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二十萬美元以上的轉賬;個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賬戶與單位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十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交易一方為個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一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關于免于報告的交易:
如未發現交易可疑的,免于大額交易報告的有九類交易:P156
由此看來反洗錢法律主要有三部: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2007年3月l日起施行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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