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部門規章
據不完全統計,公安部和其他部門制定了近20部與消防工作相關的部門規章。本節主要介紹與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工作相關的9部部門規章。
一、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令)經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該規章共23條。
(一)概念
(二)消防行政許可辦理
(三)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技術及管理要求
(四)公共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經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10章48條。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確定
(二)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兩項責任制落實
(三)消防安全責任人的消防安全職責
(五)強化消防安全管理
(六)加強防火檢查,落實火災隱患整改
(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疏散演練
(八)建立消防檔案
三、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公安部令第109號)經2008年12月30日公安部長辦公會議通過,并經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廣電總局、安全監督總局、國家旅游局同意,于2009年4月13日予以發布,自2009年6月1 日起施行。該規章共6章37條。
(一)部門管理職責
(二)消防安全培訓
(三)消防安全培訓機構
(四)獎懲
四、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公安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19號,以下簡稱ll9號令)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于2012年7月17日發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7章49條。
(一)適用范圍
119號令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二)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三)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
(四)專家評審制度
(五)執法聯動機制
五、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公安部關于修改(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20號,以下簡稱l20號令)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于2012年7月17日發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6章42條。
(一)適用范圍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
(二)消防監督檢查形式
(三)分級監管
(四)火災隱患判定
六、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公安部關于修改(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21號)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于2012年7月17日發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6章48條。
(一)調查任務
(二)管轄分工
(三)調查程序
(四)復核
(五)處理
七、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2號,以下簡稱122號令)經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并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同意,于2012年8月13日發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6章44條。
(一)適用范圍
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消防產品,以及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適用該規定。
(二)市場準入
(三)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四)監督檢查
(五)法律責任
八、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9號)經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于2014年2月3日發布,并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7章59條。
(一)資質許可制度
(二)分級和條件
(三)資質許可程序
(四)規范服務活動
(五)監督管理
九、專業技術人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專業技術人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12號)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3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于2011年3月15日發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5章21條。
(一)調整對象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本規定進行處理。
(二)處理權限
(三)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四)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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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