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某百貨大樓為坐南朝北的三層臨街建筑,磚混框架結構,長為56m,寬為16m,層高為4.8m,每層建筑面積約為3000㎡。一層為食品部、家電部;二層為金銀首飾營業廳;三層為服裝、針織品部。一層營業廳的東南角是家具廳,家具廳南側是正在施工的兩層庫房,西側有兩排平房倉庫和一排辦公室。該大樓還投資了66萬元進行裝修。某日,一施工隊雇用無證電焊工人甲、乙進行電焊作業時,電焊熔珠引燃家具營業部辦公糶上的紙盒子,因該百貨大樓采用木龍骨和寶麗板貼面裝修,樓內墻壁、頂棚和樓梯間都罩上一層木殼子,營業廳又存放大量易燃商品,起火后造成立體燃燒,迅速蔓延。當地消防干警在組織力量營救遇難者的同時,采取有效措施滅火,經過近3小時的頑強戰斗并將火撲滅。該起火災共造成21人死亡、54人燒傷,燒毀商場內部所有百貨、針織、五金、家電等物品.直接經濟損失400余萬元。請結合上述案例,分析并回答以下問題:(共26分)1.該百貨大樓發生火災原因和應吸取的主要教訓有哪些?2.該百貨大樓違反消防法規及標準情況有哪些?
解析
1.(1)火災原因:火災是由施工隊雇用的工人甲、乙無證上崗違章進行電焊,電焊熔珠引燃家具營業部辦公桌上的紙盒子造成的。
(2)主要教訓:
①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多,使用無證電焊工違章施工,且缺乏有效的安全監管。
②該百貨大樓采用木龍骨和寶麗板貼面裝修,樓內墻壁、頂棚和樓梯問都罩上一層木殼子,營業廳又存放大量易燃商品,這些易燃可燃材料或商品起火后造成立體燃燒,火災時產生大量煙氣和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毒氣體,使現場人員短時間內中毒窒息,喪失逃生能力。
③消防監督不力,重大火險隱患未能及時排除。
2.(1)工人甲、乙無證上崗違章施工和冒險作業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觸犯《刑法》第114條的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2)該百貨大樓違反《消防法》第21條的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從事該百貨大樓電焊作業的工人無電焊作業人員資格證;電焊動火作業時未采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嚴重違反操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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