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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通知

發表時間:2019/9/11 10:59:0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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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云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8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云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應當協助第一責任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有關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情況。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第四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照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地消防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消防工作重大事項;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定期分析評估本地消防安全形勢,每年向上一級政府專題報告本地消防工作情況。

(二)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體系,強化考評結果運用。

(三)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隊(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相應層級的國土空間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四)按照立法權限,針對本地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

(五)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重要活動期間和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制定并組織實施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規劃,依法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督促隱患單位予以整改。

(六)將消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保障消防事業發展。

(七)依法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采取招聘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按照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和有關福利待遇。

(八)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九)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除履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還應當履行《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有關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在開發區、園區等設立的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政府或部門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下列群眾性消防工作: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機制,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巡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開展電動自行車、出租房等消防安全治理,在安全區域集中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點和安全可靠的充電裝置,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和車輛停放,保證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發生火災時組織疏散人員、撲救初起火災,協助消防救援機構維持火災現場秩序、保護現場、開展火災調查。

第九條 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由縣級以上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建立,履行下列職責:協調、指導本地消防工作,督促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聽取成員單位消防工作情況匯報,分析研判本地消防安全形勢,研究解決消防安全重大事項;建立行業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和行業系統火災情況、突出問題定期通報等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治理,向本級政府報告消防工作情況,提出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建議;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消防工作職責;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領導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明確職責分工,落實各項消防工作保障措施。

(二)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

(四)定期分析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安全形勢,及時研究解決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根據本行業、本系統火災規律、特點,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治理和行業部門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五)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能源管理機構負責指導督促石油、天然氣等能源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火電、水電等電力能源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時應當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糧食和物資儲備機構負責糧食流通、加工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并承擔同級物資儲備單位消防安全的監管責任,指導督促糧食系統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指導督促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通信管理機構負責電信和互聯網等信息通信行業應急體系和應急指揮系統的建設及管理,監督通信運營單位落實消防工作職責,保障消防通信暢通;指導網站、移動互聯網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等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教育活動統籌安排。

(四)公安部門負責查處消防救援機構移交的應處治安拘留的消防違法行為,立案偵辦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組織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負責消防救援行動中消防車輛通行、停靠保障和消防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揮、疏導工作。

(五)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根據國家規定,將消防規劃納入相應層級的國土空間規劃,在城鄉建設用地上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隊(站)等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依法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村鎮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在組織制定工程建設規范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及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并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客運車站、港口、碼頭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郵政監管機構負責快遞等郵政業務的市場準入審批和郵政行業運行的消防安全監管,依法保障郵政市場消防安全。

(八)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同步實施,統籌推動鄉村消防安全治理。

(九)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的行業消防安全;負責文化娛樂場所、世界文化遺產、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登記不可移動文物)、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星級飯店、A級景區和旅行社等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會同自然資源、水利、林草、氣象等部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統一發布災情;負責應急避難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生產、流通領域的電氣產品、消防產品、電動自行車等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電氣產品、消防產品、電動自行車等質量違法行為;督促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特種設備等生產經營單位落實消防工作職責;做好消防安全有關標準制修訂工作;在組織制定其他特種設備產品及使用標準時,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推廣消防新技術在特種設備產品中的應用。

(十二)民政、商務、衛生健康和體育等部門依法依規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并重點負責職責范圍內的人員密集場所、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三)科技、民族宗教、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消防、廣電、電力、燃氣、金融監管等部門和單位依法依規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十四)負責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的部門和單位依法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滿足消防安全需求;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部門和單位依法按照職責分工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部門和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辦法》、《云南省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云南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標準等事項作出公開承諾;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第十三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所有權人將建筑物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建筑物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雙方應當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職責落實情況納入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評機制,將考核結果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提拔任用、履職評定和獎勵懲處相掛鉤;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業消防工作職責落實情況作為其評先評優、評級評星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政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可以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云南)建立市場主體消防安全信用記錄制度,將消防安全信用情況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消防失信行為依法嚴肅懲戒。

第十六條 對消防工作職責不落實的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縣級以上政府對本級部門或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按照職責權限組織實施約談:年度消防目標責任制考核不合格;對消防工作經費、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消防力量建設等消防工作任務推進緩慢、落實不力;本地、本行業系統消防安全形勢嚴峻、問題突出;其他應當約談的情形。

第十七條 對消防工作職責履職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負有責任的公職人員予以問責: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標任務或連續兩年消防目標責任制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整治;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一年內被約談兩次;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可以結合實際建立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容錯糾錯機制,為追責、減責或免責提供依據。有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依規從輕、減輕或免于責任追究: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減少火災事故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發生火災事故以后,經查實已經全部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消防工作職責;發生火災事故以后,經查實已經全面落實了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其他依法予以從輕、減輕或免于責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九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應當依法追究單位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州、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26日發布執行的《云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云政發〔2015〕7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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