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防火分隔
01 防火分區劃分要求
1.廠房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除甲類廠房外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規范規定,且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時,應符合相關規定。
2. 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采用防火墻分隔,甲、乙類倉庫內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不應開設門、窗、洞口。
3. 丙、丁、戊類倉庫,在實際使用中確因物流等使用需要開口的部位,需采用與防火墻等效的措施進行分隔,如甲級防火門、防火卷簾,開口部位的寬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最好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證該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4. 民用建筑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采用防火卷簾分隔時,應符合相關規定。
說明:民用建筑防火分區之間的分隔是建筑內防止火災在分區之間蔓延的關鍵防線,因此要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如果因使用功能需要不能采用防火墻分隔時,可以采用防火卷簾、防火分隔水幕、防火玻璃或防火門進行分隔,但要認真研究其與防火墻的等效性。
02 防火分隔設施與措施
1. 防火墻
1)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防火墻的耐火極限。
2)防火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0.50h時,防火墻應高出屋面0.5m以上。
3)防火墻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墻體時,應采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4)建筑外墻為難燃性或可燃性墻體時,防火墻應凸出墻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墻兩側的外墻均應為寬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墻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外墻的耐火極限。
建筑外墻為不燃性墻體時,防火墻可不凸出墻的外表面,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5)建筑內的防火墻不宜設置在轉角處,確需設置時,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6)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防火墻內不應設置排氣道。
7)防火墻的構造應能在防火墻任意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破壞時,不會導致防火墻倒塌。
2. 防火隔墻
建筑內的防火隔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其耐火極限應符合相關要求。
3. 防火卷簾
防火分隔部位設置防火卷簾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大于20m。
2)防火卷簾應具有火災時靠自重自動關閉功能。
3)除規范另有規定外,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規范對所設置部位墻體的耐火極限要求。
4)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符合相關規范有關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的判定條件時,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
5)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僅符合相關規范有關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條件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相關規定,但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該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
6)防火卷簾應具有防煙性能,與樓板、梁、墻、柱之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需在火災時自動降落的防火卷簾,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8)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卷簾》GB 14102規定。
4. 防火分隔水幕
1)防火分隔水幕設計參數應符合下表規定:
2)系統持續噴水時間不應小于系統設置部位的耐火極限要求。
3)防火分隔水幕的噴頭布置,應保證水幕的寬度不小于6m。采用水幕噴頭時,噴頭不應少于3排;采用開式灑水噴頭時,噴頭不應少于2排。
5. 防火門、窗
1)防火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設置在建筑內經常有人通行處的防火門宜采用常開防火門。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并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除允許設置常開防火門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門均應采用常閉防火門。常閉防火門應在其明顯位置設置“保持防火門關閉”等提示標識。
除管井檢修門和住宅的戶門外,防火門應具有自行關閉功能。雙扇防火門應具有按順序自行關閉的功能。
防火門應能在其內外兩側手動開啟。(人員密集場所內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門和設置門禁系統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于打開,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標識)
設置在建筑變形縫附近時,防火門應設置在樓層較多的一側,并應保證防火門開啟時門扇不跨越變形縫。
防火門關閉后應具有防煙性能。
甲、乙、丙級防火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門》GB12955的規定。
2)設置在防火墻、防火隔墻上的防火窗,應采用不可開啟的窗扇或具有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功能。防火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窗》GB16809的有關規定。
03 特殊場所
1.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1)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0㎡的區域。
2)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采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
3)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能防止相鄰區域的火災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應符合規范相關規定。
4)防火隔間的墻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并應符合規范相關規定。
5)避難走道應符合規范相關規定。
6)防煙樓梯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2. 中庭
建筑內設置中庭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筑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后的建筑面積大于規范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防火隔墻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2)采用防火玻璃墻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
3)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
4)采用防火卷簾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并應符合相關規定。
5)與中庭相連通的門、窗,應采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6)高層建筑內的中庭回廊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7)中庭應設置排煙設施。
8)中庭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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