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文化系統中的藝術
一、本章的內容概要
關于“文化”的定義,較有影響的是 19 世紀英國人類學家泰勒在《原始文化》中提出的:“所謂文化或文明乃是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習俗以及包括作為社會成員的個人而獲得的其它任何能力、習慣在內的一種綜合體”。
文化,作為一個大系統,包含著諸多子系統。從總體上講,文化大系統主要包括物質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三大要素,而它們又包含著許多更低層次子系統。在精神文化中,又包含著哲學、宗教、道德、科學、藝術等許多子系統。所有這些子系統,都處于整個文化的大系統中,一方面它受到文化大系統的影響和制約,另一方面它們反過來影響和作用于文化大系統。尤其是這些文化子系統,處在一種錯綜復雜的相互關系之中,它們彼此滲透,互相影響,具有內在的聯系性和彼此的互動性。正是在這一前提下,這些文化子系統才形成了自己的相對獨立性和各自的發展規律性。
關于藝術在人類文化中的地位。藝術作為一種獨特的文化形態或文化現象,在整個人類文化大系統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藝術的起源同人類文化的起源一樣古老,從那時起,藝術作為文化的獨特組成部分,就始終參與和推動著人類文化的歷史發展進程,體現和反映出人類文化的各個歷史發展階段。作為文化的獨特組成部分,從另一方面來講,藝術又必然受到文化大系統的制約。藝術作為文化大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它只是整個文化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是一種獨特的社會文化范疇。文化系統的整體性決定了它所屬的子系統,必然從屬和依附于文化大系統。對于藝術來講,社會文化大系統作為一種總的文化氛圍或文化條件,直接制約著作家、藝術家和讀者、觀眾、聽眾等每一個人“文化心理結構”的形成,從而間接對藝術的合作與欣賞產生巨大的影響。從屈原的《離騷》、《九歌》,到李白、杜甫膾炙人口的詩篇;從關漢卿的《竇娥冤》,到王實甫的《西廂記》;從羅貫中的《三國演義》,到曹雪芹的《紅樓夢》;從琵琶古曲《十面埋伏》,到小提琴協奏曲《梁山伯與祝英臺》;從東晉畫家顧愷之的《洛神賦圖》,到清代畫家石濤的《黃山圖》等等,從這些不同時代、不同種類的藝術作品中,我們都可以強烈感受到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對這些作家、藝術家和他們創作的作品所產生的巨大影響。
人類文化大系統從文化結構來看,物質文化是基礎,制度文化是中介,精神文化是核心。物質文化和制度文化,決定和制約精神文化。所以,經濟、政治對于包括藝術在內的精神文化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僅僅從精神文化內部來看,藝術同哲學、宗教、道德、科學之間,也是相互關聯、彼此作用的。藝術與它們之間的這種相互關系表現在:一方面,藝術要受到哲學、宗教、道德、科學等其他精神文化的影響;另一方面,藝術也反過來影響著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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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