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
1.遺贈扶養協議的概念和特征
(1)遺贈扶養協議的概念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訂立的關于扶養人承擔遺囑人生養死葬義務、遺囑人的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2)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特征
①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
②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行為、有償行為;
③遺贈扶養協議是生前法律行為與死后法律行為的統一;
④遺贈扶養協議在適用上具有優先性。
在繼承開始時,沒有無遺囑或無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但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先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先按照遺贈扶養協議辦理,再按照遺囑繼承、法定繼承順序辦理。
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內容相抵觸的,遺囑無效。
2.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和效力
(1)扶養人的權利義務
對被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
不得實施對被扶養人虐待、遺棄或其他對被扶養人不利的行為;
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扶養人履行了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的全部義務,在被扶養人死亡時,享有按照約定取得遺贈財產的權利。
(2)被扶養人的權利義務
享有依據協議接受扶養人生養死葬的權利;
承擔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的義務,如:不得作出不利于扶養人的財產處分;擅自變更遺贈扶養協議等,以保證扶養人在被扶養人死亡時,能夠依據遺贈扶養協議取得遺贈的財產。
(3)遺贈扶養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經扶養人與被扶養人協商一致,遺贈扶養協議可以變更;
因扶養人與被扶養人感情變化,或扶養人失去扶養能力、條件,使遺贈扶養協議難以繼續執行的,應當允許解除。但,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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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