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種類:(一)無權處分行為。(二)無權代理行為。(三)債務轉移行為。(四)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超越其行為能力范圍的民事行為。
87、返還財產: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88、賠償損失: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89、追繳財產: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90、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有法律意義的活動,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的法律制度。
91、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是重要民事行為,代理行為受到法律保護應具備以下條件,這也是代理行為與其他民事行為的區別。(一)代理行為須以代理權為基礎。(二)代理行為必須以被人名義進行。(三)代理行為須由代理人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四)代理行為后果直接由被人承擔。
92、代理的適用范圍:1、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范圍:1)代理人的資格恐怖活動沒有直接規定代理人的資格,理論上應由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兩方面能力限定。2)被代理人范圍: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民事主體不論其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其行為均可由他人代理。2、代理行為的范圍:1)代理民事法律行為2)代理訴訟行為或某些行政行為3、代理行為的限制:1)法律規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行為不能代理2)被代理人無權進行的行為他人不能代理3)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某些民事主體代理的行為,其他主體不得代理
93、代理制度的社會作用:1、代理制度有利于公民實現民事權利能力 2、代理是法人開展業務活動的必要手段。
94、代理的種類:(一)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發生的代理關系。由于委托代理源于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的意思表示,委托代理又稱為授權代理或意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最普遍適用的代理方式。法定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二)、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三)、部分代理與全權代理(四)、本代理與委托代理
95、代理行為的限制:一、禁止雙方代理行為:包括兩種情況:自己代理、雙方代理
二、禁止違法代理:包括兩種情況:1、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2、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三、禁止惡意串通行為: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四、禁止擅自轉托他人代理
96、狹義的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的代理活動。
無權代理包括:1、未經授權擅自進行代理行為。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3、代理 進行的代理行為。
無權代理行為發生下列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有追認權,經追認的無權代理發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對無權代理行為事后授予代理權有兩種方式:(1)明示的追認。(2)默示的追認。2、相對人有催告權和撤消權。所謂催告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內明確答復是否承認無權代理合同的權利。
99、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原因: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物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100、法定代理關系和指定代理關系的終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102、期限的民法意義:1、期限決定著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期限決定某些事實的推定。3、期限決定權利的取得或喪失。4、期限決定著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5、期限決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103、期限的種類:1、法定期限 2、指定期限 3、約定期限
104、期限的計算方法:1、按小時計算期間的計算法。2、按日、月、年計算期間的計算法。
105、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期間而發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106、時效的法律特征:1、時效是民事法律事實 2、時效是事件 3時效具有強制性
時效的種類:1、取得時效 2、消滅時效
108:訴訟時效的特征:1、訴訟時效完成后實體權利不因此消滅 2、訴訟時效完成后僅喪失勝訴權 3、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 4、訴訟時效具有普遍性。
109;訴訟時效制度的意義:1、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2、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3、有利于當事人舉證,法院及時、正確地審結民事糾紛。
110、訴訟時效的種類:1、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
2、特殊訴訟時效。《民法通則》中規定的特殊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了1年的特殊訴訟時效期間,這些民事權利有:(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民事權利;(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買受人或受害人向出賣人、商品制造人要求賠償的民事權利;(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向承租人要求支付租金及賠償損失的民事權利;(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寄存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民事權利。
111、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一)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二)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的中止,又稱訴令時效的暫停,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令時效期間,待這種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進行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訴訟時效的中止的要件有三個:(1)中止必須發生在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2)中止必須有法定情形。包括:a、不可抗力。B、其他障礙。(3)訴訟時效的中止適用于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因最長訴訟時效以侵權發生的客觀事實為標準,不以權利人是否能行使權利為依據,故不適用中止制度。(三)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的中斷,也稱“終斷”、重算“,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從時效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訴訟時效中斷的要件如下:(1)中斷必須發生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2)中斷必須存在以下法定事由之一:a、提起訴訟,即起訴。B、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即權利人向義務人請求履行義務。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C、義務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又稱承認。(四)訴訟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的要件:1、必須是無終止、中斷法定事由發生而超過了時效期限。2、權利人未行使請求權,有正當理由。
112.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是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規定的存續期間,除斥期間屆滿后,權利即行消滅。《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消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113、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1、構成要件不同。2、時間不同。3、目的不同。4、可變性不同。5、適用對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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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