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民事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13、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為:物、行為(不行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物,是指人們可以支配和利用的一切自然物和人工創造的。物是民事法律關系中最普遍的客體。
14、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簡稱法律事實。
15、民事 法律事實的分類:法律事實分為事件和行為。(一)事件。 (二)行為。
行為分為三種:1、民事行為。 2、事實行為。 3、行政行為和裁判行為。
16、民事事實的結合: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某一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需要兩個以上法律事實出現,這些法律事實的總和稱為法律事實的結合。
17、民事法律關系的意義:一、在理論上,民事法律關系的理論在民法學中居統帥地位。二、在實踐中,民事法律關系理論是分析疑難民事案件的門徑
18、自然人的含義: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律出生,具有法律地位的人。
2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特征:(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平等性。(二)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具有統一性。(三)民事權利能力具有真實性。
22、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出生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第一,胎兒完全脫離母體,成為不依賴于母體,有獨立生命的人。第二,胎兒出生時應為活體,即使胎兒出生后存活時間短暫,也有過民事權利能力。出生時即為死體的,不能取得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出生,應申報出生登記。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為準。既無戶口記載,又無醫院證明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參考其他有關語氣認定。如果有關當事人對自然人出生的時間有異議,或者發現出生登記與實際出生時間不一致時,應以查明的實際出生時間為準。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止于死亡。死亡,可分為生理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3、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和設定民事義務,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
24、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種類:(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寶代理人的同意。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1、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5、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條件: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26、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對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問題。1、為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管人。2、清償失蹤人的債務并追索其債權。3、財產代管人應恪盡職守。
27、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應具備如下條件:1、必須有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實。2、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須持續達到法定期間。3、須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利害關系人,必須按下列順序申請宣告死亡:(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4)其他與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4、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進行宣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后,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為3個月。
28、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民事權利能力終止。2、婚姻關系解除。3、財產繼承開始。
29、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監督和保護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30、監護人的設定:方式有兩種: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1、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設定的范圍和順序依次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31、監護人的職責: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33、 引起監護關系終止的原因約略有以下幾種: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2、被監護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消監護的裁決;3、監護人死亡。
34、自然人的戶籍:是戶籍管理機關記載自然人姓名、性別、出生時間等的自然狀況的基本法律文件。
37、合伙的法律特征:1、合伙是兩個以上民事主體的聯合形式。2、合伙是住所合伙合同而成立。當事人之間共同進行生產經營,雖沒有書面合伙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的, 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當事人之間有口頭協議的,也可認定為合伙關系成立。3、合伙須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出資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合伙經營的基礎。出資方式可以是貨幣實物,也可以是技術、勞務。只出資金、實物或技術而不參與經營、勞動,擔參與合伙盈余分配和承擔虧損的,共同負擔合伙風險。
35、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一、合伙人的權利:1、參與合伙經營活動和監督合伙事務的權利。2、對合伙事務的決定權和執行權。3、分離合伙收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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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