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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人高考考試民法考點:我國民法的淵源和適用范圍

發表時間:2015/2/4 11:24:5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我國民法的淵源和適用范圍

(一)概念

法的淵源,又稱法源或法律淵源,指法的效力來源,包括法的制定方式和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 民法的淵源,是指民法借以表現的各種形式。民法的淵源不僅是當事人確立基本民事行為準則的根源,也是法院裁判案件時尋求可作為裁判基準的法律規范的根源。

(二)民法淵源的種類

1.制定法

制定法是指我國不同的國家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文件,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制定法是我國民法的主要淵源。主要有:

(1)法律、行政法規中的民事規范 就法律來說,又可分為:

①民事基本法,是統一規定民事基本制度的法律,統一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現階段,《民法通則》處于基本法位置。民法典制定后,民法典則是基本法;

②民事單行法,是就某一基本民事制度加以規定的法律,如合同法、繼承法等;

③民事特別法,是就某一基本民事制度中的某種具體制度加以特別規定的法律,如公司法

(2)地方法規、民族區域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中的民事規范

根據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級自治機關在所轄行政區域內,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的權限,可以制定、發布決議、命令、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項條例等,其中有關民事方面的規范,也是我國民法的淵源。

(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性文件,包括發布在審判工作中適用某種法律的具體意見,如《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也是我國民法的淵源。

2.習慣法

法律有成文法與習慣法之分,除成文法之外,世界各國大抵也都承認習慣法是民法的淵源。我國認為,經國家認可的習慣,即習慣法具有民法淵源的效力。例如,房屋典當在我國已有較長的歷史,民國時期制定的民法典將其明確規定為成文法制度。新中國成立后,廢除了民國時期的民法典,房屋典當就變成了習慣法規則。

(三)民法的適用范圍

民法的適用范圍,也稱民法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規范在何時、何地、對何人發生法律效力。民法的適用范圍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對人的適用范圍。對人的適用范圍即指民法對哪些人有法律效力。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我國民法對人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對居住在我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和設立在中國境內的中國法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對于居留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經我國政府準許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法人,原則上具有法律效力,但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權的人除外。另外,我國民法中某些專門由中國公民、法人享有的權利,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居住在外國的我國公民,原則上適用住在國的民法,而不適用我國民法。但是,依照我國法律以及我國與其他國家締結的雙邊協定,或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我國認可的國際慣例,應當適用我國民法的,仍然適用我國民法。

2.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

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是指民法從生效到失效的時間段,在這個時間段內,民法持續地保持其法律效力。民法通常從公布施行之日起生效,但也有公布之日與生效之日不一致的情況。民事法律廢除時停止效力。民事法律的廢除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明文規定廢除,二是新法改廢舊法原則,新法頒布施行,舊法即廢除。民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

3.民法在空間上的效力

民法在空間上的效力是指民法在什么地域內適用。由于制定法律的機關不同,民事法規在空間上的適用范圍也就不同。一般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凡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各部、委等中央機關制定并頒布的民事法規,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領空、領水,以及根據國際法和國際慣例應當視為我國領域的一切領域。例如,我國的駐外使館、領館,我國在境外的船舶、飛機等。

第二,凡是地方各級政權機關所頒布的法規,只在該地區內發生法律效力,在其他地區不發生效力。 從以上兩種情況可以看出,我國民法的適用范圍以屬地法為原則,即凡是在中國領域內發生的民事活動,原則上都適用中國法律。

(四)民法的解釋方法

1.民法的類推適用 民法的適用,指運用民事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活動。

民法的類推適用,指在運用民事法律規范裁決具體民事案件時,由于沒有可以適用的明確的法律規范,因而比照最相類似的法律規范或者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則進行裁判的活動。

2.民法的解釋

(1)文義解釋,又稱語義解釋,指按照法律條文用語之文義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闡釋法律之意義內容。解釋法律,應尊重法條文義,始能維護法律的尊嚴及其安定性價值。

(2)體系解釋方法。是指以法律條文在法律體系上的地位,即依其編、章、節、條、款、項之前后關聯位置,或相關法條之法意,闡明其規范意旨之解釋方法。

(3)立法解釋,又稱沿革解釋,或歷史解釋。系指探求立法者或準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時所作的價值判斷及其所欲實現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立法史及立法過程中之有關資料,如一切草案、審議記錄、立法理由書等,均為法意解釋之主要依據。

(4)擴張解釋和目的性擴張。前者指法條文義過窄,不足以表示立法時之意思時,在可能的文義范圍內擴張其文義,以求正確解釋法律的內容。后者為根據立法目的將法條做超出可能文義的解釋。

(5)限縮解釋和目的性限縮。前者指法條文義過于廣泛,不合立法者本意時,對法條外延加以限制性解釋。后者指法條文義涵蓋某一案型,而該案型本不該在此條文范圍內,而對這種案型加以排除的解釋。

(6)合憲法解釋,指按憲法及階位關系較高的法律來解釋階位較低的法律,以求得體系的一致。

(7)當然解釋,指法律雖無明文規定,但依規范目的的衡量,其事實較之法律所規定者更有適用理由,而徑行適用該法律規定的法律解釋方法。

(8)所謂目的解釋,指以法律規定目的為根據,闡釋法律疑義的一種解釋方法。

(9)比較法解釋,指引用外國立法例及判例學說作為解釋材料來解釋本國法律規定的意義和內容。 (10)社會學解釋,指將社會學方法運用于法律解釋,著重于社會效果預測和目的衡量,在法律條文可能文義范圍內闡釋法律規范意義內容的一種法律解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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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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