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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1

發表時間:2012/11/5 14:35:2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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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第一單元 有限合伙企業

【考點1】人數

1.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和1個有限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考點2】勞務

1.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考點3】法人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考點4】事務執行

1.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普通合伙人無論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權利),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考點5】對外轉讓出資

1.普通合伙人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而非經同意)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合伙人對外轉讓財產份額時,其他合伙人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先看合伙協議是否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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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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