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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CPA《經濟法》舊制度考試真題(7)

發表時間:2010/6/29 9:24:5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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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題

2.甲公司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為A所控制的兩家非上市公司。2009年1與5日前,乙公司、丙公司分別在交易所購入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均價為每股5.1元。1月7日,乙公司再購入甲公司發行股份的2%,1月9日,乙公司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甲公司并公告其已購入甲公司發行股份的5%。在1月8日至9日期間,乙公司仍不斷購入甲公司股份。至1月9日,乙公司直接持有甲公司的股份已達8%,均價為每股7元,而丙公司在1月7日至9日期間,賣出了其直接持有的甲公司的全部股份,獲利1元。
1月30日,A與甲公司的大股東B達成協議,由乙公司受讓B持有的甲公司35%的股份。乙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收購未果后,經中國證監會許可,與3月13日公告發出收購甲公司所有股份的要約。要約收購報告書披露:該要約有效期為30天;要約價格為每股7元,該價格高于乙公司發出要約提示性公告日期30個交易日甲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為鼓勵股東盡快接受要約,凡在4月1日前接受要約的股東將獲得每股8元的優惠收購價。
從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要約收購數據來看,至4月7日,共計有持有甲公司已發行股份50%的股東接受了要約,該股份被凍結保管。4月8日,已經接受要約的持有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5%的C委托證券公司辦理撤回預受要約手續。至要約期限屆滿,共計有持有甲公司已發行股份45%的股東接受了乙公司發出的收購要約。
乙公司收購甲公司的股份后,甲公司的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要求,甲公司于5月20日被上海證券交易所宣布終止上市。6月3日,C要求乙公司以要約價格購買其持有的甲公司5%股份。
D為乙公司董事,在1月8日以自己的賬戶買入甲公司股份100萬股,均價為每股5.4元。后以每股8元的價格接受了乙公司的要約,扣除有關稅費后獲利254萬元。
E持有甲公司股票1萬股,其未接受乙公司的要約。5月21日,E向甲公司董事會提出書面請求:(1)應當將丙公司買賣甲公司股票的1億元收益收歸公司所有;(2)應當將D買賣甲公司股票獲利的254萬元收歸公司所有。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2008年1月5日前,乙、丙兩公司分別購入甲公司3%股票的行為,是否需要公告?并說明理由。
(2)從1月8日至1月9日,乙公司購入甲公司3%股份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3)乙公司擬購甲公司35%股份時,是否需要發出全面要約收購?并說明理由。
(4)乙公司發出的要約收購報告書披露的內容是否有違法之處?并說明理由。
(5)C是否有權撤回預受要約?并說明理由。
(6)在甲公司終止上市后,C是否有權要求乙公司以要約價格購買其股份?并說明理由。
(7)D買賣甲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8)E請求乙公司董事會收回丙公司股票買賣收益1億元的要求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9)E請求甲公司董事會收回D股票買賣收益254萬元的要求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
(1)乙、丙兩公司分別購入甲公司3%股票的行為,應當進行公告。根據規定,投資者之間受同一主體控制的,為一致行動人。而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另外,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本題中,乙、丙同受A控制,為一致行動人,其持有的甲公司已發行股份合并計算為6%,超過5%,所以此時應當履行報告、公告義務。(2)乙公司購入3%股份的行為合法。根據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并履行報告公告義務;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題目中是在1月5日達到5%,則“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就是1月5日、1月6日、1月7日,則在這3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而本問是針對“1月8日至1月9日”間的購買股票行為,此時已經超過3日,是合法的。
(3)乙公司應當發出全面要約收購。根據規定,收購人通過協議收購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另外,收購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所以本題中,乙公司向證監會申請豁免未果,應當發出全面要約。
(4)第一,要約價格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收購人進行要約收購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第二,“優惠收購價”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所以對于個別股東進行優惠的行為不符合規定。
(5)C有權撤回預受要約。根據規定,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3個交易日前,預受股東可以委托證券公司辦理撤回預受要約的手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預受要約股東的撤回申請解除對預受要約股票的臨時保管。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3個交易日內,預受股東不得撤回其對要約的接受。本題中,收購期限屆滿是4月13日(3月13日+30天),C在4月8日要求撤回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6)C有權要求乙公司以要約價格購買其股份。根據規定,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在收購行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在收購報告書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所以C的要求符合規定。
(7)D買賣甲公司股票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本題中,乙公司在1月7日已經持有甲公司股份5%,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而D是乙公司的董事,所以D是內幕信息知情人,D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乙公司1月9日方進行公告,而D的行為發生在1月8日)購買甲公司股票,是內幕交易,不符合規定。
(8)E請求收回丙公司股票買賣收益的要求不成立。根據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所以本題丙公司在禁售期內買賣股票,不符合規定,但是應處以罰款,而不是收歸公司所有。
(9)E請求收回D公司股票買賣收益的要求不成立。根據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所以這里不是收歸公司所有。
注意:本題題目編寫錯誤,第一問的問題應該是“2009年1月5日前”,第九問應該是“E請求乙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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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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