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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冊會計師題庫:經濟法

發表時間:2019/9/3 11:27:0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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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題

1、嘉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13年12月31日,股本總額8億元,凈資產6億元。2014年3月5日,公司董事會對以下幾種融資方案進行討論:

(1)發行優先股方案。具體內容如下:a.公開發行優先股3億股,籌資4億元;b.股息率暫定為6%,以后每年根據市場情況確定股息率;c.若每年有可分配稅后利潤的情況下,必須按約定的股息率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息;d.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的差額部分不予累積;e.優先股分配股息后,還可以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利潤分配。

(2)定向增發方案。具體內容如下:非公開發行普通股2億元,以某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的3只基金、7名自然人和一家境外戰略投資者為發行對象(境外戰略投資者將在發行結束后報國務院相關部門備案),境外戰略投資者在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不得轉讓。

(3)公司債券發行方案。具體內容如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3億元,期限為5年,利率為5%。

董事會對三種方案進行討論后,認為定向增發方案和公司債券發行方案有不符合規定的地方,且不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所以決定采取優先股發行方案,但對優先股發行方案中部分不符合規定的地方進行了修改,股東大會通過后,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

2014年8月25日,A公司發布公告,稱其已經持有嘉業股份有限公司5%的股份,并擬繼續增持。2014年9月10日,A公司再次發布公告稱其又增持了嘉業股份有限公司5%的股份,但由于股價持續走高,未來12個月不再增持。經查,8月25日,A公司持有5%的普通股;9月10日A公司持有7%的普通股和3%的優先股。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在優先股發行方案中,有哪些內容不符合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2)在定向增發方案中,發行對象的數量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3)在定向增發方案中,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的審批程序和認購股份后限定轉讓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4)在公司債券發行方案中,有哪些內容不符合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5)A公司于9月10日發布公告的行為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

(1)①籌資金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已發行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50%,且籌資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產的50%。在本題中,嘉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為6億元,籌資4億元超過了凈資產的50%;②股息率的約定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開發行優先股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采取固定股息率;③約定差額部分不予累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開發行優先股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的差額部分應當累積到下一個會計年度;④優先股分配股息后,還可以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利潤分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開發行優先股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利潤分配。

(2)發行對象的數量符合規定。根據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名,其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的基金認購的,視為1個發行對象。在本題中,發行對象為9名,未超過10名的人數限制。

(3)①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的審批程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準;②限制轉讓的時間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4)公司債券的發行數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在本題中,嘉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為6億元,擬發行公司債券3億元,超過了凈資產的40%。

(5)A公司于9月10日發布公告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但表決權未恢復的優先股不計入持股數額。在本題中,A公司持有的3%的優先股不計入上述持股比例,無須發布公告。

2.【案例】

大華公司是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總股本10億元。公司董事長趙某通過自己控股的華星公司持有大華公司51%的股份。

網商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錢某持股90%、孫某持股10%。網商公司最近3年的凈利潤分別為2億元、-1億元、3000萬元。

網商公司資產總額為大華公司資產總額的1.5倍,大華公司計劃通過購買網商公司全部資產的方式將其收購。為此,大華公司擬訂的兩種收購方案:

方案一:大華公司向網商公司股東錢某、孫某分別發行新股9億股、1億股,用于購買二人所持網商公司的全部股份。

方案二:大華公司先向華星公司發行5億股新股,華星公司向大華公司支付15億元。大華公司再向網商公司的股東錢某發行4.5億股、向孫某發行5000萬股新股,并分別向錢某支付13.5億現金、向孫某支付1.5億現金,用以收購二人所持網商公司的全部股份。

李某是大華公司的股東,持有大華公司500萬股股份,持股期限超過180日。在大華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股東大會上,李某認為該次重組將會對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對此提出異議。但在之后的表決時,李某投了贊成票。最終,股東大會決議實施方案二。

方案二實施后,大華公司股價大幅下跌,李某要求公司回購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公司拒絕。李某又向公司監事會請求對公司董事長趙某提起訴訟,起訴趙某在擔任公司董事長期間未盡到相應義務,其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監事會對李某的請求未予理睬。隨后,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同時對趙某的妻子提出控訴,認為她買賣大華公司股票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

據查,5月10日,趙某妻子將其所持現有股票全部賣出,虧損50萬元,并全部買入大華公司股票。5月12日,大華公司對外公布重大資產重組的消息。趙某妻子聽聞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后,又將其所持大華公司股份全部出售,虧損200萬元。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方案一能否造成大華公司控股情況發生改變?并說明理由。

(2)方案一是否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3)李某對趙某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并說明理由。

(4)李某要求回購公司股份的請求能否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說明理由。

(5)根據方案二,分析華星公司是否需要進行免于要約收購申請?并說明理由。

(6)趙某妻子的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并說明理由。

【答案】

(1)方案一實行后將導致大華公司控股情況發生改變。根據方案一,新股發行后,大華公司總股本將增至20億元,其中:趙某通過華星公司仍持有5.1億股(10億×51%),持股比例降至25.5%(5.1÷20);錢某持有9億股,持股比例為45%;孫某持有1億股,持股比例為5%;其他股東共持有4.9億股,持股比例合計為24.5%。錢某將成為大華公司第一大股東,獲得大華公司的實際控制權,而原實際控制人趙某將喪失對大華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2)方案一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60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構成借殼上市,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其中包括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在本題中,網商公司資產總額為大華公司資產總額的1.5倍,構成借殼上市,但網商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中存在負數,不符合規定。

(3)人民法院不應受理。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擬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股東,應當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在本題中,李某的持股比例未達到1%,不具有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

(4)李某要求回購公司股份的請求不能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異議股份的回購請求權只限于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在本題中,李某投了贊成票,并非異議股東,而且該決議并非公司合并、分立決議。

(5)華星公司無須提出豁免申請,直接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即可。根據規定,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免于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豁免申請,直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在本題中,華星公司已經持股51%,繼續增持5億股并不影響大華公司的上市地位,直接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即可。

(6)趙某妻子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根據規定,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關系的人,其證券交易活動與該內幕信息基本吻合的,可以確認內幕交易行為成立。

3.【案例】

恒利發展是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的上市公司,股本總額10億元,主營業務為醫療器械研發與生產。維義高科是從事互聯網醫療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別持有維義高科90%和10%的股權。為謀求業務轉型,2015年6月3日,恒利發展與維義高科、甲公司、乙公司簽署了四方重組協議書,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1)恒利發展以主業資產及負債(資產凈額經評估為9億元),置換甲公司持有的維義高科的全部股權;(2)恒利發展以1億元現金購買乙公司持有的維義高科的全部股權。恒利發展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顯示期末凈資產額為17億元。

恒利發展擬通過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方式籌集1億元收購資金,并初擬了發行方案,內容如下:(1)擬發行的公司債券規模為1億元,期限5年,面值10元;(2)發行對象為不超過300名的合格投資者,其中:企事業單位、合伙企業的凈資產不得低于500萬元,個人投資者名下金融資產不得低于100萬元。董事會討論后,對上述方案中不符合證券法律制度規定的內容進行了修改。

恒利發展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對資產重組和公司債券發行事項分別進行了表決,出席該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共持有4.5億股有表決權的股票,關于資產重組的議案獲得3.1億股贊成票,關于發行公司債券的議案獲得2.3億股贊成票,該次股東大會宣布兩項議案均獲得通過。在上述兩項方案的表決中,持股比例為0.1%的股東孫某均投了反對票。

根據前述表決結果,孫某認為,兩議案的贊成票數均未達到法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的股東大會決議。孫某還對恒利發展通過置換方式出讓主業資產持反對意見,遂要求公司回購其持有的恒利發展的全部股份,被公司拒絕。

隨后,孫某書面請求監事會對公司全體董事提起訴訟,稱公司全體董事在資產重組交易中低估了公司主業資產的價值,未盡到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亦被拒絕,孫某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該資產重組交易是否應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并說明理由。

(2)公司初擬的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方案中,有哪些內容不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3)臨時股東大會作出的重大資產重組決議,是否符合法定表決權比例?并說明理由。

(4)臨時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債券發行決議,是否符合法定表決權比例?并說明理由。

(5)恒利發展是否有義務回購股東孫某所持公司的股份?并說明理由。

(6)人民法院對孫某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

(1)該資產重組交易無須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根據規定,中國證監會在發行審核委員會中設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投票方式對提交其審議的“借殼上市申請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而本題所述情形不屬于“借殼上市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無須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

(2)①公司債券面值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債券每張面值為100元;②合格投資者的數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200人;③對投資者的資質要求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企事業單位法人、合伙企業的凈資產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名下金額資產應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

(3)臨時股東大會作出的重大資產重組決議,符合法定表決權比例。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在本題中,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共持有表決權4.5億股,資產重組的議案獲得贊成票3.1億股,占69%(>2/3)。

(4)臨時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債券發行決議,符合法定表決權比例。根據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屬于股東大會的一般決議,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即可。在本題中,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共持有表決權4.5億股,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獲得贊成票2.3億股,占51%(>1/2)。

(5)恒利發展沒有義務回購孫某的股份。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異議股份的回購請求權僅限于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本題不涉及公司合并、分立,孫某無權要求回購股份。

(6)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擬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股東,應當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在本題中,孫某的持股比例僅為0.1%,不具備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4.【案例】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權益變動報告書,稱其自2015年7月20日開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經通過公開市場交易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時也將該情況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

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連續兩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別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經成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東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稱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公司股票停牌3個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與甲公司的資產重組方案,方案主要內容是:(1)甲公司擬向丁公司發行新股,購買丁公司價值60億元的軟件業務資產;(2)股份發行價格擬定為本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20個交易日交易均價的85%;(3)丁公司因該次重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自由轉讓。該項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將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實際控股權;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別降至10%和8%。

甲公司董事會共有董事11人,7人到會。在討論上述重組方案時,2名非執行董事認為,該重組方案對購入資產定價過高,同時嚴重稀釋老股東權益,在與其他董事激烈爭論之后,這2名非執行董事離席,未參加表決,其余5名董事均對重組方案投了贊成票,并決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該重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書面請求甲公司監事會起訴投票通過上述重組方案的5名董事違反忠實和勤勉義務,遭到拒絕。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國證監會舉報乙公司在收購上市公司過程中存在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證監會經調查發現: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過公開市場交易分別購入甲公司2%和3%的股份;戊、辛兩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書面承諾,同意無條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決權。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對上述情況予以披露。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乙、戊、辛公司在收購甲公司股份時,是否構成一致行動人?并說明理由。

(2)乙公司在收購甲公司股份時,存在哪些不符合證券法律制度關于權益變動披露規定的行為?并說明理由。

(3)丁公司與甲公司的資產重組方案的三項內容中,哪些不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4)2015年11月1日董事會會議的到會人數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關于召開董事會會議法定人數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5)2015年11月1日董事會作出的決議是否獲得通過?并說明理由。

(6)人民法院應否受理乙公司的起訴?并說明理由。

【答案】

(1)乙、戊、辛公司構成一致行動人。根據規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在本題中,戊、辛兩公司事先即作出無條件與乙公司保持一致行動的書面承諾,三者構成一致行動人。

(2)①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辛公司繼續收購甲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本題中,自8月1日起3日內,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戊公司和辛公司)不得再行買賣甲公司股票;

②2015年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分別增持甲公司5%股份未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未通知甲公司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之后,其所持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3)①股份發行價格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參考價的90%,市場參考價為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②丁公司獲得的甲公司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可自由轉讓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丁公司獲得的甲公司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4)董事會的到會人數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5)董事會作出的決議不能通過。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在本題中,全體董事11人,對該項決議投贊成票的董事僅為5人,未超過全體董事的半數,該項決議不能獲得通過。

(6)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乙公司的起訴。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在本題中,乙公司持有甲公司股份的時間尚不足180日,不具有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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