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3/9/18 10:25:39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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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將于9月28日、10月19.20日開考,根據最新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特別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考試科目《審計》輔導資料,以備迎接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
第二章 管理制度
一、審計業務(重點掌握,教材P14-15,特別注意第二十八章第五節)
1.審查企業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如第二十七章第三、四節);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如第二十八章第四節);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本書沒有展開介紹);
4.辦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出具相應的審計報告
二、會計師事務所對債務的責任(注冊會計師法的基本規定,教材P17)
1.普通合伙事務所
普通合伙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其債務是合伙人以各自的財產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其債務是以事務所以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三、國際通行的四種不同組織形式的會計師事務所優缺點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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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點 |
缺點 |
1.獨資會計師事務所 |
對執業人員的需求不多,容易設立,執業靈活,能夠在代理記賬、代理納稅等方面很好地滿足小型企業對注冊會計師專業服務的需求,雖承擔無限責任,但實際發生風險的程度相對較低 |
無力承擔大型業務,缺乏發展后勁 |
2.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 |
在風險牽制和共同利益的驅動下,促使會計師事務所提高執業質量,擴大業務規模,提高規避風險的能力 |
建立一個跨地區、跨國界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要經歷一個漫長的過程;同時,任何一個合伙人執業中的失誤或舞弊行為,都可能給整個會計師事務所帶來滅頂之災,使之一日之間土崩瓦解 |
3.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 |
可以通過公司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冊會計師,組成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承辦大型業務 |
降低了風險責任對執業行為的高度制約,弱化了注冊會計師的個人責任 |
4.有限責任合伙會計師事務所, 也稱特殊的普通合伙事務所 |
無過失的合伙人對于其他合伙人的過失或不當執業行為以自己在事務所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不承擔無限責任,除非該合伙人參與了過失或不當執業行為。 既融入了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和有限責任公司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優點,又摒棄了這兩種類型會計師事務所的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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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wr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