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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有限責任公司2

發表時間:2012/12/14 14:41:5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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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相關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重點)

(一)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1、股東會的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相關知識點: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屬于董事會的職權。

(2)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提示:(1)所有的監事會(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應包括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監事會人數的1/3;職工代表由職工自己選舉和更換。因此,股東會(股東大會)只能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而非全部監事。

(2)只有“國有獨資公司”、“由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才必須包括職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中可以不包括職工代表。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例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的是( )。

A、修改公司章程

B、選舉和更換全部監事

C、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D、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答案:AC

解析: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而不是全體監事,選項B錯誤; 原《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應當由股東會決議通過,新《公司法》刪掉了該項職權,選項D錯誤。本題正確答案應選AC。

2、股東會會議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一般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后召開,每年召開一次。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

①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 ③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

3、股東會的召集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東會會議,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3)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4、股東會決議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下列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

提示:(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5、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無效和撤消

①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②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例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的下列事項中,屬于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 )。

A、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的

B、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

C、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違反法律的

D、股東會的會議表決方式違反公司章程的

答案:BCD

解析: (1)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肯定無效;(2)決議“內容” 違反“公司章程”的,是可以撤銷的。(2)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是可以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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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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