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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輔導第五章(3)
第四節 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與交易
一、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關系
1、基金財產的獨立性
(1)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入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
(5)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6)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2、基金財產的使用限制
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3、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基金托管人(商業銀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
【例題·單選題】下列行為中,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甲基金管理公司為銷售基金,向購買人承諾收益
B、乙商業銀行同時擔任某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C、丙商業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
D、丁基金管理公司為獲取高收益,用基金財產投資于某高科技普通合伙企業
【答案】C
【解析】(1)選項A: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2)選項B: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3)選項C:基金托管人應當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4)選項D:基金財產不得從事無限責任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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