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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輔導第四章(13)

發表時間:2011/11/15 16:53:3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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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輔導第四章(13)

第八節 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

1、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司法解釋

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并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解釋】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

【例題1·多選題】甲為持有某有限責任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在某些事由下,若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且通過其他途徑又不能解決的,甲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下列選項中,屬于上述“某些事由”的有( )。

A、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的

B、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的

C、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且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D、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解決,致使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答案】CD

【例題2·單選題】汪某與李某擬設立一個注冊資本為50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資60%,李某出資40%。在他們擬訂的公司章程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條款是( )。

A、公司不設董事會,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經理擔任

B、公司不設監事會,公司監事由股東汪某擔任

C、公司利潤在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并提取公積金后,由股東平均分配

D、公司經營期限屆滿前,股東不得要求解散公司

【答案】D

【解析】(1)選項A: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2)選項B: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至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可以不包括職工代表;(3)選項C: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4)選項D: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例題3】疏運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家擁有十輛貨車的運輸企業,甲是該公司股東。2010年4月1日,該公司股東會決議將汽車全部賣掉轉而從事廣告制作,甲認為廣告制作業沒有前途而堅決反對,但因甲只有10%的股權,該決議仍得以通過。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甲擬采取的下列措施中,可以有效維護自己利益的有( )。

A、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股東會決議

B、向法院起訴請求解散公司,并分配剩余財產

C、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持有的股權

D、將股權轉讓給他人,退出公司

【答案】CD

【解析】(1)選項A: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本題所述情形不符合法定條件;(2)選項B: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才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但本題所述情形不符合法定條件;(3)選項C: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例題4】甲為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持有該公司15%的表決權。甲與公司的另外兩個股東長期意見不合,已有兩年未開成公司股東會,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甲與其他股東多次協商未果。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甲可以采取的解決措施有( )。

A、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B、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C、將股權轉讓給另外兩個股東退出公司

D、經另外兩個股東同意撤回出資以退出公司

【答案】AC

【解析】(1)選項A: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訴訟;(2)選項B: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三種情況下(公司連續5年盈利可以分配利潤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但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繼續存續、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轉讓主要財產),可以請求公司回購其股份,本題所述情形并不屬于三種法定情形之一;(3)選項C: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轉讓自己的出資額;(4)選項D: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撤回出資,否則將構成抽逃出資。

二、公司清算

1、公司在清算期間的行為限制

(1)清算期間,公司不再從事新的經營活動,僅限于清理公司已經發生但尚未了結的事務,包括清償債務、實現債權以及處理公司內部事務。

(2)在清算組未成立前,仍然由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清算組代表公司對外進行訴訟,應當以“公司”名義進行。

(3)清算期間,公司財產在未按照法定程序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2、清算組

(1)15日內: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2)逾期(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3)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時,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②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解釋】具有上述情形,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4)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①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③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

【合伙企業】(1)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2)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3)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營企業】清算委員會的成員應當在合營企業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時,合營企業可以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

【外資企業】清算委員會應當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債權人代表以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參加。

【破產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3、債權登記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合并、減資】(1)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2)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合伙企業解散】(1)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2)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債權人應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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