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專題一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征稅范圍
(一)一般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
(二)具體規定:
1.征收范圍的特殊項目
2.特殊行為
(1)視同銷售行為。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縣(市)以外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投出去了)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分出去了)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送出去了)
知識點鏈接:企業所得稅中視同銷售行為的認定:
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
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
(1)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
說明:1.區分的關鍵看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是否發生改變; |
經營行為 |
稅務處理 |
|
兼營行為 |
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項目 |
均交增值稅。依納稅人的核算情況選擇稅率: |
兼營非應稅勞務 |
依納稅人的核算情況,判斷如何交稅: |
|
混合銷售行為: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又涉及營業稅,二者有從屬關系。 |
依納稅人的營業主業判斷交哪種稅: |
知識點鏈接: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征稅問題
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混合銷售行為的兼營化處理)
(l)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 安裝)資質;
(2)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
自產貨物的范圍。規定所稱自產貨物是指:①金屬結構件,包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②鋁合金門窗;③玻璃幕墻;④機器設備、電子通信設備;⑤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自產貨物。
(三)其他特殊規定
1.《條例》規定的免稅項目: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2.財政部、總局規定的其他征免稅項目。
(1)融資租賃業務:看主體-----看所有權。
(2)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看收取的時間。
(3)受托開發軟件產品:看著作權的歸屬。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