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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輔導第四章(6)

發表時間:2011/11/11 15:24:3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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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復習201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這門學科,此處特地整理編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教材相關輔導資料,希望可以對參加201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六、有限責任公司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1、出資期限

(1)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并非實收資本。

(2)“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2、出資形式(2006年綜合題、2009年原制度單選題、2009年新制度多選題)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2)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解釋】該考點未出現在2010年教材中,考生應注意。

(3)“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3、股權出資

根據2009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投資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投資于境內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股權不得用于出資:

(1)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尚未繳足;

(2)已被設立質權;

(3)已被依法凍結;

(4)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5)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

【例題1·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投資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投資于境內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各項中,股權公司的股權不得用于出資的有( )。

A、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尚未繳足

B、股權已被設立質權

C、股權已被依法凍結

D、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答案】ABCD

【例題2·單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一定比例。該比例是( )。(2009年原制度)

A、10%

B、20%

C、30%

D、40%

【答案】C

【例題3·單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公司成立日期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股東協議簽訂之日

B、股東會議召開并作出決議之日

C、向工商機關申請登記之日

D、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

【答案】D

【例題4·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方式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可以用勞務出資

B、全體股東的無形資產出資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0%

C、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

D、股東可以用其持有的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資

【答案】CD

【解析】(1)選項A: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以勞務出資;(2)選項B:新《公司法》取消了對“無形資產”出資的比例限制;(3)選項D:根據2009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投資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投資于境內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4、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該手續一般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完畢。(2009年新增)

5、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6、出資不實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1】只是由“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與設立后再加入的新股東無關。

【解釋2】發起人股東的這一資本充實責任是法定責任,不得以發起人協議的約定、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決議免除。

【例題1·單選題】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其中,丙以房產出資30萬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為出資的房產僅值20萬元,丙現有可執行的個人財產6萬元。下列處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2002年)

A、丙以現有可執行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由丙從公司分得的利潤予以補足

B、丙以現有可執行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由甲、乙補足

C、丙以現有可執行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補足

D、丙無須補交差額,甲、乙、丁都不承擔補足出資的連帶責任

【答案】B

【例題2·多選題】甲、乙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400萬元的丙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規定:甲以現金出資280萬元,乙以現金出資40萬元,專利作價80萬元。丙公司成立后,甲按期足額繳納現金280萬元,乙只繳納了20萬元現金,其專利的實際市場價額為30萬元。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丙公司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符合規定

B、乙應當履行其余20萬元現金出資的義務,并應當向甲承擔違約責任

C、乙應當補足其專利權出資的實際價額與作價金額之間的差額,甲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D、乙應當補足其專利權出資的實際價額與作價金額之間的差額,甲無須承擔連帶責任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2)選項B: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3)選項CD: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7、抽回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例題·單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抽回其投資的是( )。

A、繳納出資后

B、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后

C、提出公司設立登記申請后

D、公司成立后

【答案】D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1、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權

(1)股東會的職權(P133)

①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解釋】決定“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屬于董事會的職權。

②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監事會】所有的監事會(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應包括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監事會人數的1/3。

【董事會】只有“國有獨資公司”、“由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才必須包括職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中可以不包括職工代表。

【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1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9人。

③審議批準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報告;

④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⑤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⑥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⑦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⑧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⑨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⑩修改公司章程。

【解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不需要由股東會決議通過。

【例題·單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公司組織機構中關于公司職工代表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公司職工代表

B、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公司職工代表

C、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公司職工代表

D、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公司職工代表

【答案】A

(2)董事會的職權(P135)

董事會的一般職權是“擬訂方案”,提交股東會表決通過。董事會有權直接“決定”的事項包括:

①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②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③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解釋】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由董事會任免。

(3)監事會的職權(P136)(2009年原制度多選題)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③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⑤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⑥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⑦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⑧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調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例題1·單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的是( )。

A、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B、選舉和更換全部監事

C、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D、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答案】C

【解析】(1)選項A:屬于董事會的職權;(2)選項B:股東會只能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3)選項D: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無需股東會通過。

【例題2·多選題】甲、乙、丙三個國有企業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通過的下列決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選舉和更換全部董事

B、選舉和更換全部監事

C、解聘公司經理

D、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B: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2)選項CD:屬于董事會的職權。

【例題3·多選題】乙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了一名監事甲。甲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2009年原制度)

A、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B、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提交股東會討論

C、制定公司分立的方案,提交股東會討論

D、向股東會提議罷免違反公司章程的董事的職務

【答案】AD

【解析】選項BC屬于董事會的職權。

2、股東會的會議制度(P133-134)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東會會議

①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會不履行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

③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

①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

③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

【例題·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下列人員中,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有( )。

A、總經理

B、董事長

C、40%的董事

D、代表20%表決權的股東

【答案】CD

(4)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先看公司章程是否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是否另有約定。

(5)表決權(2006年綜合題)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先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約定,只有公司章程未約定的,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6)股東會的特別決議

下列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解釋】(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部”表決權2/3以上的股東通過;(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例題1·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作出的下列決議中,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有( )。(2003年)

A、對股東對外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B、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C、對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D、對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

【答案】CD

【解析】選項A: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出資時,無須股東會表決

【例題2·多選題】甲、乙、丙、丁共同出資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四人均以25萬元的貨幣出資。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時,甲享有50%的表決權,乙享有7%的表決權,丙享有13%的表決權,丁享有30%的表決權。2010年4月1日,丙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擬將該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在表決時,丁未出席會議,甲和丙表示贊成,乙表示反對。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丙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B、丙無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C、因甲和丙所持的表決權已超過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股東會可以通過該決議

D、因甲和丙所持的表決權未達到全部表決權的2/3,股東會不能通過該決議

【答案】AD

【解析】(1)選項AB:代表1/10以上“表決權”(而非出資比例)的股東才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本題中,丙享有13%的表決權,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2)選項CD:變更公司形式屬于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全部”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7)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8)股東會決議的無效和撤銷(2007年多選題)

①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②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解釋1】(1)“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肯定無效;(2)“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銷,也可以不撤銷。

【解釋2】 “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不管違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規”還是“公司章程”,可以撤銷,也可以不撤銷。

【例題·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的下列事項中,屬于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 )。(2007年)

A、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的

B、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

C、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違反法律的

D、股東會的會議表決方式違反公司章程的

【答案】BCD

3、董事會的組成(P134)

(1)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解釋】(1)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設副董事長;(2)合營企業、合作企業:“必須”設副董事長,一方擔任董事長的,他方擔任副董事長。

(2)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定”。

【合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合作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合作章程規定。

(3)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

【解釋】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只要不超過3年即可;監事任期為法定制,就是3年。

【例題·多選題】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設立了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該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董事會成員中必須包括職工代表

B、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董事的任期為2年

C、該公司必須設1名副董事長

D、公司章程可以直接規定由甲擔任董事長

【答案】BD

【解析】(1)選項A:該公司(既非國有獨資公司、也非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中可以不包括職工代表;(2)選項B: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3)選項C: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副董事長;(4)選項D: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4、監事會的組成(P135)

(1)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2009年新制度單選題)

【例題·單選題】下列有關公司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兼任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B、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監事

C、公司經理可以兼任公司監事

D、公司董事會秘書可以兼任公司監事

【答案】A

5、小公司的特別規定(P134、P135)

(1)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2)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解釋】(1)小公司可以不設立監事會,但必須設1-2名監事;(2)小公司不設立監事會的,可以不考慮職工代表的問題。

【相關鏈接】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例題·多選題】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80萬元設立了有限責任公司,其中甲出資40萬元,乙出資25萬元,丙出資15萬元。2010年4月公司成立后,召開了第一次股東會會議。有關這次會議的下列情況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

B、會議決定不設董事會,由甲擔任執行董事,甲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會議決定設1名監事,由乙擔任,任期2年

D、會議決定了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答案】ABD

【解析】(1)選項A:有限責任公司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2)選項B: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1名執行董事;(3)選項C: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只設1-2名監事,監事的任期為法定制3年;(4)選項D: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屬于股東會的職權。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P137)(2004年綜合題)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解釋】(1)只有上述五類特定的犯罪行為,才受5年的限制;(2)某人被判有期徒刑10年,被剝奪政治權利3年,刑滿被釋放后,需要反省8年(3+5)才能擔任董事、監事。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解釋】第3條的范圍包括“董事、廠長和經理”,第4條的范圍僅限于“法定代表人”;第3、4條的前提均為“負有個人責任”。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例題·多選題】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現有數名推薦的董事人選。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人員中,不能擔任公司董事的有( )。

A、王某,因擔任企業負責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滿釋放

B、張某,與他人共同投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持股70%,該公司長期經營不善,負債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產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萬元,為期2年,但因資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償

D、趙某,曾任某音像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因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大量復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趙某負有個人責任

【答案】CD

【解析】(1)選項A: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王某的“重大責任事故罪”不屬此列;(2)選項B: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張某只是大股東,而非“董事或者廠長、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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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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