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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8

發表時間:2012/11/2 11:01:1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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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例題2·計算題】某卷煙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卷煙和雪茄煙,卷煙的最高價210元/條、平均價200元/條(均為不含稅價格)。2010年6月生產經營情況如下:

(1)進口一批煙絲,支付貨價28萬元,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發生的運費、保險費合計2萬元,關稅稅率40%,將貨物從海關監管區運至本企業倉庫發生運輸費用1萬元、裝卸費0.1萬元,取得運輸企業開具的運費發票;進口一輛商務客車用于接待,支付貨價20萬元,境外運輸費用和保險費無法確定,經海關查實,同期相同業務的運輸費用占貨價的5%,商務客車的關稅稅率為25%、消費稅稅率為5%,繳納進口環節稅金后海關放行。

『正確答案』煙絲的關稅=(28+2)×40%=12萬

煙絲的消費稅=(28+2+12)/(1-30%)×30%=18萬

煙絲的增值稅=(28+2+12)/(1-30%)×17%=10.2萬

煙絲的運費抵扣進項稅=1×7%=0.07(萬元)

商務客車應納關稅=20×(1+5%)×(1+3‰)×25%=5.27(萬元)

商務客車應納消費稅=20×(1+5%)×(1+3‰)×(1+25%)/(1-5%)×5%=1.39(萬元)

商務客車應納增值稅稅=20×(1+5%)×(1+3‰)×(1+25%)/(1-5%)×17%=4.71(萬元)

商務客車應納車輛購置稅=20×(1+5%)×(1+3‰)×(1+25%)/(1-5%)×10%=2.77(萬元)

知識點鏈接:消費稅的稅目

(一)煙:包括卷煙(包括進口卷煙、白包卷煙、手工卷煙和未經國務院批準納入計劃的企業及個人生產的卷煙)、雪茄煙和煙絲。

(二)酒及酒精:酒類包括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黃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種工業酒精、醫用酒精和食用酒精。

(三)化妝品:包括各類美容、修飾類化妝品、高檔護膚類化妝品和成套化妝品。舞臺、戲劇、影視演員化妝用的上妝油、卸妝油、油彩,不屬于本稅目的征收范圍。

(七)汽車輪胎:包括各種汽車、掛車、專用車和其他機動車上的內、外輪胎。不包括農用拖拉機、收割機、手扶拖拉機的專用輪胎。子午線輪胎免征消費稅,翻新輪胎停止征收消費稅。

(八)小汽車:包括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含)的各類乘用車及含駕駛員座位在內的座位數在10~23座的(含)的中輕型商用客車。車身長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的(含)以下的商用客車,不屬于中輕型商用客車征稅范圍,不征收消費稅。

電動汽車、沙灘車、雪地車、卡丁車、高爾夫車不屬于消費稅征收范圍,不征收消費稅。 (2)向煙農收購煙葉,收購憑證上注明價款80萬元,并向煙葉生產者支付了價外補貼,卷煙廠直接將其運往A企業加工煙絲,卷煙廠支付運輸費用3萬元,取得運輸企業開具的運費發票;當月收回煙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加工費10萬元、增值稅額1.7萬元,A企業沒有同類煙絲的銷售價格。煙葉稅稅率為20%。

『正確答案』煙農手中收購煙葉準予抵扣進項稅額=80×(1+10%)×(1+20%)×13%+3×7%=13.73+0.21=13.94(萬元)

煙葉的成本=80×(1+10%)×(1+20%)×(1-13%)+3×(1-7%)=94.66(萬元)

A企業應代收代繳消費稅=(94.66+10)/(1-30%)×30%=44.85(萬元)

加工費的進項稅額=10×17%=1.7(萬元)

知識點鏈接:委托加工環節應稅消費品應納稅的計算

(一)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確定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確定條件為:(1)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以上兩個條件缺一不可。無論是委托方還是受托方凡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都不能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進行稅務處理。

(總結:教材中提到的委托加工問題的共同點:增值稅+消費稅+印花稅)

對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輔助材料的加工合同,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

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二)代收代繳稅款的規定

1.一般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但納稅人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應稅消費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2.受托方沒有按規定代收代繳稅款的,并不能免除委托方補繳稅款的責任。在對委托方進行稅務檢查中,如果發現其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沒有代收代繳稅款,委托方要補繳稅款(對受托方不再重復補稅了,但要按(《征管法》的規定,處以應代收代繳稅款50%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對委托方補征稅款的計稅依據為:

A、已直接銷售的:按銷售額計稅 B、未銷售或不能直接銷售的:按組價計稅。

3.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在交貨時已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銷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增值稅要交)

4.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

“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但不包括隨加工費收取的銷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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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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